我朋友去年跟一个阿伯车祸
闪黄红灯路口 双方各执一词
责任部分 初判鉴定都是对方肇事主因 我朋友次因
双方有伤 对方腿骨折 诊断书似乎要休养三至六个月 但对方声称他摆夜市 薪资损失
还有其他收据都无法提供 (只有就医以及医药相关费用)
我朋友也有多处受伤, 车损财损相关的所有证明单据等等都有 但是伤没有阿伯严重
今天双方调解过两次 一次比一次开的还要高 已经开到三十万了 现在双方互告过失伤
害 我朋友有附带民事
想请问一下法院判决是依照肇事责任还是伤情去判
此外对方拿一张诊断证明书就开口求偿说六个月无法工作的薪资,倘若有蒐证到对方在车
祸后不久就开始摆摊,严重程度根本跟他的说词有极大的不符,此项证据是否有用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