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地区有个摊贩做小生意,本来没事,后来有个地痞无赖就来他这边闹,吓得没客人敢
来买,
摊主报警后,警察说他没有实质的威胁,因此无法可管。
2.某公寓有个年长怪邻居,常常热情要跟隔壁户攀谈,甚至常常要求进去他们家参观,
也常常敲门借故要跟他们聊天,
报警后,警察也说无法可约束,只能口头道德规劝。
请问上述两例是真的无法可管吗?
如果是无法源依据,那受害者不就只能自认倒楣?
如果动手私刑,万一错手打死打伤对方,反而让原本受害者最后变成被告坐牢。
另外要主张刑法304、305、306条的强制罪,还是主张社会秩序维护法68条?
以及要在哪一阶段主张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