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去年因工作调动的问题把房子出租,租客其实就住附件而已,因自家房屋修缮需暂
时找租屋处,既然都在同一个行政区就没有迁户籍的问题,双方一拍即合就签合约了。
最近房客突然说希望把他们家公司地址登记到我房子这边,原因是原本他们家公司是登记
在原本的住家,但房子太老旧修缮太花时间干脆卖掉,准备另外找土地盖房子(真有钱...
...),问我这段空窗期能否把房子借给他们登记为公司地址,说增加来的税他们会负担。
但就有些问题我就不太懂了,因为我的户籍还是登记在那栋房子,短期内我也不会搬回去
住,这样就没办法作为自用住宅了吧?除了税增加之外还会增加什么费用?会不会有触法
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