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妹的亲戚先前有借钱给朋友(无奈QQ),有签本票,发票日是2019/4,金额约47
万台币,本票上面资讯也有姓名、身分证号及地址,并有手印画押,目前该人已经彻底装
死不还钱了,所以现在我们想以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或两者同步执行来处理,网络查询后
还是有些问题想请益:
1.若想先以支付命令方式处理,债务人无异议之后法院会如何强制执行此债务履行?债权
人是否需再声请强制执行?
2.承上,若债务人有异议,是否就一定要进入民事诉讼程序?通常这种民事诉讼程序应该
不会请律师对吗?若债务人提异议后,是债权人要自己主动提出诉讼声请还是该单位收到
债务人异议声请即会告知双方进入诉讼程序?
3.执行本票裁定后,对方若抗告,是否需充足抗告理由?(相较之下支付命令无需理由即
可提异议,如有错误还请纠正) 若对方抗告,而我的本票已经在第一次声请本票裁定时提
供了,这样我的债权保障该如何持续呢?
4.本票裁定成功后,执行强制执行,若对方名下无任何财产,后续可以如何让对方履行债
务?
5.根据爬文的综合结果,本票裁定整体较支付命令更具效率及效力(如有错再麻烦指正),
想请教本票裁定与支付命令同时执行的必要性为何呢?
问题好像有点多,麻烦大家指教解惑了,谢谢热心帮忙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