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3/24 晚间11点多在新庄复兴路与中华路交叉
口停红灯,遭后车撞倒,驾驶在我的要求下才下车
查看,在我表明要报警处理后对方表示没空便离
开,对方离开后路人来帮我把车扶起来后就走了,
事后有提 对方过失伤害罪。
107/12/04第一次侦查庭有提供报案三联单、诊断证
明、初判表、对方欲和解的短信等当书证。当庭被
告不愿承认有肇事逃逸及过失伤害。
今天开第二次侦查庭,因为对方不承认有撞倒我,
所以检察官针对此事要我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碰撞的
瞬间,我表示当时做笔录警察说他们会提供监视器
画面给检察官,可是检察官回我警方说没拍到,问
我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被告表示她有同车有人能证
明我没倒车。
事隔一年多,我该去哪里找当时帮我扶车证人或其
他行车记录器画面?
请问现在的情况我能怎么做?明明对方肇事逃逸,
却因为我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而将对方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