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共同管辖法院

楼主: howard224 ( 1 + 1)   2019-10-22 14:42:05
一事请益
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辖权
。但依第四条至前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
往前看第 4 条到第 19 条
都没提到“共同管辖法院”
而皆提到“得由 ...... 法院管辖。”
既然是“得由”
似乎是“可以由,也可以不由”的意思
但第 20 条意思像是“只要第 4 到第 19 条有提到OO法院管辖,那就是‘应由’”
看起来有点冲突
何解?
多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10-22 15:00:00
因为如果符合4~19的话 那就会是这些被告的最大公约数由那个法院管辖最恰当真的4~19都不能用 那就随便 就这么简单
楼主: howard224 ( 1 + 1)   2019-10-22 15:01:00
谢谢!看前后文的确会朝向这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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