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
我和A旅行社购买一个五天团体行程
在最一开始报名前的询问时我有先问旅行社我有两本护照(台湾和B国)
是否可以持B国护照进入旅游地,业务回复可以后我才购买此次旅游团体行程
我也问过他是否我就带B国护照进出台湾和旅游地,并且随身携带台湾护照
业务回复只需要带B国护照就好,因为旅游地不承认双重国籍,怕带了有麻烦
在出国前几天业务也有再次跟我说是要带B国护照出国
所以我在出国当天只有带B国护照出国,于是就在机场移民署这边被拦下来无法出国
旅行社的说法是他们并不知道我上一次回国是用哪一本护照进台湾,且我并未主动告知
他们我的B国护照并没有入境台湾的纪录,他们只知道我要用B国护照出境前往旅游地
出团前也没有将护照给予旅行社保管(旅行社也并未要求过我和另外两位朋友缴交护照给
他们)
且就算我把护照交给他们保管,他们也无法得知我上次的入境纪录
(以上都是旅行社的回复)
旅行社有提出另外帮我购买隔天要转机的飞机,但新购买的机票费用以及到达当地跟旅行
团会合的所有费用都要由我这边自行支出
我并没有答应这个补救措施,因此和旅行社协调不成就没有出国了
回家搜寻一下找到下面网址
http://www.travel.org.tw/info.aspx?item_id=8&class_db_id=54&article_db_id=152
https://tinyurl.com/y4h5wnpr
合约里也有一条
第十二条(因可归责于旅行业之事由致无法成行)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旅游活动无法成行者,乙方于知悉旅游活动无法成行时,应即通
知甲方且说明其事由,并退还
甲方已缴之旅游费用。乙方怠于通知者,应赔偿甲方依旅游费用之全部计算之违约金。
乙方已为前项通知者,则按通知到达甲方时,距出发日期时间之长短,依下列规定计算其应
赔偿甲方之违约金:
一、 通知于出发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
二、 通知于出发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
三、 通知于出发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十。
四、 通知于出发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五、 通知于出发日前一日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十。
六、 通知于出发当日以后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前项各款基准者,得就其实际损害请求赔偿。
请问我是否可以用:
我已告知旅行社自身持有两本护照情形之义务,但旅行社对于双重国籍身分者出国未有专
业之警觉详查旅客持何种护照入境台湾,明显有疏失
这个说法去观光局申诉要求团费的退费呢?
文长,先谢谢看到这里的版友,还请各位协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