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31条第二项有针对非纯正身份犯的规定。至于学说对此有分成构成要件的加重减轻
或量刑的加重减轻,通说系采主客观兼并的量刑加重减轻;以271、272为例,只要行为人主
观上不知道行为客体为直系血亲,或客观上行为客体非直系血亲,皆不该当272。
2.至于故意或过失之判断,亦即行为人是否有“知”,又区分为客体认识,意涵认识,及违
法认识。以201伪造有价证券为例,假设ㄧ行为人伪造支票,采客体认识者认为,只要行为
人知道自己在伪造支票即属该当,而采意涵认识者认为,须以行为人知道自己在伪造支票并
可能会使金融秩序破坏才会成立,此为通说。
==========以上是我所了解,不确定是否有误,我的问题如下==============
问题ㄧ:案例事实为,假设小明在交友软件认识小美,两人情投意和而开始交往,并且发生
关系。嗣后小美父亲告小明违反227,小明才惊觉小美未成年。试问小明可否主张其非故意(
上面的二,客体和意涵皆不认识)而不成立?
问题二:案例事实为,假设小明违反小美意愿强迫小美发生性关系,但不知道其未成年,嗣
后小美父亲告小明违反222,小明可否主张其非故意(上面的ㄧ,主观罪责加重不认识)而只
成立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