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刑法上量刑之加重减轻有无认识必要?

楼主: papapa88 (kadakada)   2019-10-08 13:51:15
1.刑法第31条第二项有针对非纯正身份犯的规定。至于学说对此有分成构成要件的加重减轻
或量刑的加重减轻,通说系采主客观兼并的量刑加重减轻;以271、272为例,只要行为人主
观上不知道行为客体为直系血亲,或客观上行为客体非直系血亲,皆不该当272。
2.至于故意或过失之判断,亦即行为人是否有“知”,又区分为客体认识,意涵认识,及违
法认识。以201伪造有价证券为例,假设ㄧ行为人伪造支票,采客体认识者认为,只要行为
人知道自己在伪造支票即属该当,而采意涵认识者认为,须以行为人知道自己在伪造支票并
可能会使金融秩序破坏才会成立,此为通说。
==========以上是我所了解,不确定是否有误,我的问题如下==============
问题ㄧ:案例事实为,假设小明在交友软件认识小美,两人情投意和而开始交往,并且发生
关系。嗣后小美父亲告小明违反227,小明才惊觉小美未成年。试问小明可否主张其非故意(
上面的二,客体和意涵皆不认识)而不成立?
问题二:案例事实为,假设小明违反小美意愿强迫小美发生性关系,但不知道其未成年,嗣
后小美父亲告小明违反222,小明可否主张其非故意(上面的ㄧ,主观罪责加重不认识)而只
成立221。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10-08 14:46:00
只要真的说得通的话
作者: yesohya   2019-10-08 15:51:00
这CASE不少阿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08 20:32:00
如果小美长的像国中生就没办法辩称不知。
楼主: papapa88 (kadakada)   2019-10-08 23:37:00
那我这样的假设是正确的吗?也就是没有学者或实务把它当客观处罚条件来解?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恶魔)   2019-10-09 01:14:00
二不知 一的情况很常发生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09 14:36:00
虽然刑法不少条文,很多实务跟学说喜欢客观处罚条件,但我个人认为跟12条有扞格之处
楼主: papapa88 (kadakada)   2019-10-09 15:42:00
因为我会这样问,就是被一堆实务判决搞得晕头转向..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10-09 20:17:00
自甘风险assumption of risk拍谢 回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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