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嫌他人机车停太歪 强锁车轮 检认定没罪

楼主: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21 21:14:06
我回文了XD
※ 引述《k701 (AKG)》之铭言:
: →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09/21 12:29
b大的重点(吧?)
: 推 bassmaster: 不是什么“检察官用来涵摄决定是否起诉的法条一定会正 09/21 12:43
: → bassmaster: 确,若检察官以某条法条不起诉,则代表以其他法条涵摄 09/21 12:43
: → bassmaster: 也不会达起诉标准”,这真的是天大的误会。 09/21 12:43
我也觉得是如此……
否则不就开启另一道司法漏洞,故意被告A罪,其实掩护B罪,A无罪B连带免责。
又或者检察官想故意放水,故意起诉C罪但不起诉D罪,C无罪确定D也能夹带过关。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09/21 12:49
: → bassmaster: 逻辑来讲,难道你认为当告诉人是律师时,法院也保证他 09/21 12:49
: → bassmaster: 绝对不会以错误法条起诉吗? 09/21 12:49
: 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读跟w大一样,w大是在业界工作有 09/21 14:00
: → bassmaster: 实务经验的人。你觉得你比起他对这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判 09/21 14:00
: → bassmaster: 例解读会比较正确吗? 09/21 14:00
: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觉良好耶......
我觉得可能大家都鸡同鸭讲,却又有点瞎打误撞某些点,所以频率对不上。
: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号 刑事判决
: 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
: 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 告诉人林某除于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某诱引林女离开家庭”外,并
: 于检察官侦讯时,问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复经检官引
: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
: 难谓告诉人未经合法告诉。(已审编为判例)
: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话,没关系带你看判决。
: 上诉意旨略称:
: (三)林金壎于警讯指诉供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仅告诉侵害其家
: 庭监护权,对于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原审为实体判决,自属违法。
: 判决理由:而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
: 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告诉人林00除
: 于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外,并于检察官侦讯时,问
: 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见侦查卷第四页背面),复经检察官引用刑
: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难谓告诉人未经
: 合法告诉。
: 白话说就是上诉人(即被告)用告诉人只告诉侵害家庭监护权,
: 对于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
: 而法院回复告诉乃论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实,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察官起诉。
: 因此奸淫幼女罪经合法告诉,上诉驳回。
: 正因如此,反过来解释就是告诉之犯罪事实,若经不起诉,则效力涵盖整个犯罪事实。
: 因为检察官才是真正认定犯罪事实适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诉人。
: →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说的到底有什么关系?
我猜b大指的应该是一罪不二诉?
我举例比较不会大家一直都鸡同鸭讲……
例如:小明持刀闯空门被捕时屋内有人,检方要研判是要起诉强盗罪或窃盗罪。
不论什么原因,起诉了强盗罪后即使无罪也不能再起诉窃盗罪,反之亦然。
还是我的理解认知有错误= =?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09/21 12:49
: 此判例针对的也不是告诉人,是指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方认定。
: 告诉只要经过申告犯罪事实跟表示希望诉追,检方有权用其他罪名起诉,皆为合法告诉。
: 连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错,还能跟别人讨论那么久,
: 替浪费时间的先进们默哀。
就拿我当时的案例来说吧(需要再编辑重新写一次案件内容吗?)。
对方伤害,两人都有互骂,他是伤害罪被告(没有公然侮辱),我是公然侮辱被告。
按照你们的论述来看,起诉书或开庭时,检察官不是该提告或提醒我告公然侮辱吗?
并没有!
附带问一个衍生问题:
如果我当时越想越不对劲,可以再去告对方公然侮辱吗?
我跟他和解的内容是他的伤害与我的公然侮辱,并没有提及他公然侮辱的部分。
可以告?
还是属于一罪不二诉,我当时不知道要提出已经等同丧失追诉权力?
公诉罪的部分应该没有疑虑,是检察官要慎选起诉罪法条,否则可能变成无罪确定。
告诉乃论罪,如果原告不知道能告时,是否符合相同标准?或个案处理?
一样我自己例子,法庭上我有陈述是因他先开口骂人我才反击回嘴。
法官也提到公然侮辱是告诉乃论罪不告不受理。
所以当下我没意识到要马上提出加告对方时,检察官并未加告对方公然侮辱……
正是我想表达的:检察官不一定会做出适罪举发提告的的动作。
我们所要讨论的并不是他动手打人时是否可以偷渡公然侮辱。
也不是在讨论他因为伤害有罪就能公然侮辱除罪化。
更不是在纠结他因为我回骂才动手或一定会动手。
————————
那篇推文已经够多人错综复杂的推文了,结果还有人避重就轻纠结于文字。
我原指的是机车能发动但无法离开,因为被限制住行动范围。
机车不能发动,不是跟你讨论机车被锁大锁后是否有一种能发动的可能状况。
而是一般人锁车会锁后轮+很多机车后轮锁大锁无法发动(会损害)。
不是瓦斯炉能不能点火打开,是机车能不能原地催油门,不懂你能纠结什么?
重点是,就当我是发动说这些举例有问题,跟大家原本焦点有因果关系影响吗?
是对是错,并不影响原本大家讨论争议的内容,你不回答这个一直纠结发动= =?
还好你没说车被锁一样可以骑,因为锁在后座把手,又没说一定要锁前后轮。
自己会说讨论不是重点的没意义,然后纠结于没意义的点,自打嘴巴还是耍宝?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9-21 23:09:00
公诉罪和一罪不二诉是什么意思....闯空门的案例有罪法院九变更起诉法条,无罪对窃盗不另为无罪之谕知。这不就案件单一性的问题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21 23:25:00
只看前面几行就知道,还是没看懂判例的中文,有啥好讨论的…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23:58:00
连判例都看不懂,已经不是鸡同鸭讲的问题了,根本无法讨论。(摊手)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2 04:02:00
楼上,你不是想嘴实务看法?w大在实务界,你怎么不去嘴看法跟我一样的他?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2 22:47:00
推文观点是你推的,我嘴他干嘛?话说回来你确定他认同你那些推文关于判例意旨的解读吗?不要乱拉人背书后来发现误会一场就尴尬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23 00:18:00
真的不要乱拉别人背书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3 03:22:00
我就是靠势阿怎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23 09:13:00
重点是他要下水,你才有的靠,加油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8 14:44:00
人家从一开始就在水里面,我才是后来跳的那个好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01 03:59:00
你确定你跳的水跟他同坑,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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