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嫌他人机车停太歪 强锁车轮 检认定没罪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1:59:39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TWkf-Ou ]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嫌他人机车停太歪 强锁车轮 检认定没罪
时间: Thu Sep 19 10:39:56 2019
大家好 我是冬雨
是一位键盘法官
锁他人车子究竟构成什么罪
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首先看一下刑法304条强制罪的规定
以强暴 胁迫 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
权利者 处.....
有一堆乡民认为 妨害人行使权利 就成立强制
罪 这是忽略了 前段 ”以强暴 胁迫”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只要保护个人法益的犯罪
很多都会”妨害人行驶权利“
例如 小明把小华的车砸烂 使用物理力
妨害了小华使用车辆的权利
但我们不会认为小明成立强制罪
胖虎偷了大雄的脚踏车
也是使用物理力 妨害大雄使用脚踏车权利
但我们也不会认为胖虎成立强制罪
所以使用物理力 并不当然构成强暴行为
必须和胁迫有类似的态样或效果
才能说是强暴
胁迫 就是某个让人心生恐惧 压迫他人意思自由的
恶害通知
关键在这个压迫他人意思自由
这样一来 强暴 差不多应该解释成
某个压迫他人意思自由的物理力行为
回到锁车问题
车被锁确实被人妨害行使权利
但有像胁迫 这样 意思自由被压制吗?
应该不太像
所以检察官不起诉强制罪不意外
不过锁车在刑法上真的无法可管吗?
有些人应该发现
锁车和砸车 都是用物理力妨害人行使开车权利
砸车构成毁损罪
那么锁车会不会成立毁损罪?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成立毁损罪的
刑法354条毁损罪要件
是 毁弃 损坏 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锁车 使人的车当下无法使用 当然是致令不堪
用 足以生损害
也有人会说 我可解锁啊 可以重新使用 怎么算
毁损
但是 砸车也可以把车修好啊 就不算毁损吗?
窃盗也可以把东西还回去 就不算窃盗吗?
只要充分理解毁损罪的概念 锁车应该是可以用毁损罪处罚 而不是强制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2:06:00
使用物理力不构成强暴那边完全不同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19 12:13:00
换个检察官再议应该就会起诉了....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2:24:00
我觉得这个案子用强制罪的争点在于,一派人认为车主被锁车之后一样可以透过各种交通方式离开这里,所以锁车并没有强制车主的人身自由。但换个角度说,车主驾驶自车的自由权就被强制剥削掉了,也是一种间接的对人强制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2:26:00
构不构成强制罪容有疑义,这篇想讨论的是内文提的毁损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2:33:00
毁损我也觉得不构成,因为毁损保护的是财产法益。我刚刚直觉不行,但是仔细想想这个说法也很合乎逻辑,大锁一旦锁上去了,如果没有处理就永远无法正常使用,的确该当致令不堪用。法条是 “或致令不堪用”所以并不一定要毁弃或损坏该物。之前也有个案子是射精在外套上,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即便清洗过后也不会愿意再穿,该当致令不堪用,所以起诉,后来判罚五万的(有新闻)。从而言之这个逻辑我接受刚刚再细想了一下,我觉得没问题,可能要等其他人来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19 12:57:00
我看到的新闻是内衣裤被拿去尻尻.....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2:59:00
射精卫生问题可以理解 大锁锁上解了之后也符合不堪用吗?主客观构成要件要如何涵摄?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03:00
如他文章所述,其实铁门被喷漆、车子刮伤,也都是可以修复的,但行为的当下,该物本身的效用就遭受损害了。简单来讲,如果该案要以强制罪,则涵摄内容要以对车本人主的行为限制为主;如原原PO以毁损罪,则涵摄内容就要着重于对车本身的效用毁损。*车主本人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07:00
这种说法就有趣了 我把某人AB胶的A胶藏起来也算毁损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07:00
我觉得如他所述,你在国考板发,一定会更多人讨论。藏起来则是“使用权”的问题。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09:00
怎又冒出使用权了 毁损罪是物的功能性丧失你以当下物的效用暂时失去来定性 其实就超出罪刑法定了现在用跑出一个使用权...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12:00
为什么当下物体损害会超出罪刑法定?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13:00
物体没有被损害啊 是你扩张解释到单纯功能性好吗公司架设无线干扰器让员工上网功能无法使用 也是毁损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16:00
比如说强制罪,法院见解是因为保护的是人自由之法益,所以很多判决表示若当事人不在场就不构成强制罪,(但我记得也有判决是当事人不在场成立的)。藏匿则更倾向窃盗罪(剥夺物权),毁损罪则并没有剥夺物权,而是损害物件本身的效用。员工上网功能那个要讨论的应该是违法性。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18:00
你越讲越夸张了... 毁损罪没有剥夺物权???? 我看了什么所以你告诉我照你对毁损罪的定义 架干扰器对无线上网来说算不算毁损? 没有通话功能的平板哦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20:00
所谓的不堪用不就是在讲功能被损害?我刚刚讲的射精在外套上,就是因为虽然被害人依然拥有外套的所有权,但该外套根本不会让人想穿了,所以检察官认为该外套的保暖功能已经被损害。物权→物体的所有权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21:00
不会想穿是因为卫生问题让人想丢了 与损失所有权无异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22:00
我觉得如果你真的对自己认为不构成毁损罪的想法那么有自信,你应该照原原PO说的,去国考板发一篇,让他详细讲解。你觉得很脏想丢并不是直接连结到失去所有权,而是你觉得很脏→使用权被剥夺(不能穿了)→你才想抛弃。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25:00
我已经反驳他的论点了 为什么要还要到"国考板"听他讲解法律板讨论法律点很正常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26:00
打太快,使用权被剥夺→该物体的效用被损害。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27:00
那你可以回复关于我用干扰器妨碍邻居无线上网 该当毁损罪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27:00
我感觉你并没有想讨论的意思,只是想反驳而已。你可以先假装自己完全没有任何定见,顺着他的逻辑思考一次。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28:00
就是思考后觉得胡扯啊可以不要基于个人想法 从法律本身出发吗文中那个说法 已经把毁损罪扩张到单纯物之功能性了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33:00
我认为用干扰器损害的是对人上网的自由,因为只要你移动出干扰器的范围,该物依然功能依然完好。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34:00
这样套到大锁之于机车 有什么不一样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36:00
所以你说的用电磁方式干扰上网,还是用专定的妨害电脑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36:00
大锁影响到你骑机车之自由 移除之后该物功能性依然完好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39:00
我认为差别在于对物本身的功能,你用干扰器是要让他无法上网,而不是针对某台电脑的上网功能损害,大锁则是明确针对车的行驶功能做损害。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40:00
没有通话功能的平板断了网络跟无法使用有什么两样你这种说法跟我用大锁锁车你的车灯还是会亮一样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40:00
我认为以这个逻辑来讲,如果你放一个干扰器在他家,让他那些智慧家电都无法运行,的确可以成立毁损。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43:00
ok 那就是对毁损罪的范围定义不同的问题了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43:00
如果只针对平板被限制上网功能,因为平板可以随时带着使用,所以他针对的是“在这区域内你不能上网”。但如果是针对家电,因为家电通常不会带着到处跑,且也不是每个人都有两三个住处可以使用这些家电,所以这些使用范围被限定在该住处的家电若是被干扰器影响,导致无法使用,的确可以构成毁损。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44:00
至于目前实务见解应该是都不成立的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45:00
智慧家电受刻意干扰,不成立?可以提供判决吗?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47:00
不如说您先提供大锁锁机车跟智慧家电受干扰的有罪判决连起诉门槛都过不了 怎么会有判决?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51:00
这只是我以这个逻辑去推论的说法,我并没有说这是实务判决上被采用的说法。但是你推文说实务见解都是不成立的...?不起诉的话,有新闻吗,不然您怎么确定的?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54:00
不起诉很少有新闻吧 如果你真要案例的话本案新闻不就是个例子了? 申告犯罪事实后不起诉拜托不要回复我告错条之类的 实在不想在这边看到那么低水准的言论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56:00
本案是以强制罪不起诉。我想知道的是你说依实务见解来看,这个推论不成立,请问这句话的根据是?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57:00
........... 那请问他毁损罪起诉了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3:58:00
本案检察官并没有用毁损罪,所以用来讨论毁损罪有没有起诉没有意义。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3:58:00
请问你知道法院是根据犯罪事实去决定起诉跟判决法条吗?...................傻眼 哈哈哈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00:00
决定起诉法条的是检察官,若检察官没有用如原原PO提供的逻辑推论去思考,当然不会用毁损罪讨论是否起诉。实务上检察官起诉用错法条被法官打枪的例子也是多有。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01:00
你现在是要推给检察官失职没考虑毁损罪是吗?不起诉是事实 没有起诉毁损罪也是事实 这不算实务见解?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03:00
从来没人用过不代表一定错误,用过了被不起诉数次后才会认为实务上不适用。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04:00
所以请您找个有罪判决来证实实务见解已采啊 我也在找呢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05:00
亦或是有实权,有能力代表公正司法机关的法官或检察官曾说明过,也可以认为“实务上认为不成立”我从头到尾并没有说出“实务见解认为...”,讲出搬出“实务上云云”的是您。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08:00
我也说了啊 本案不起诉就是个好例子 目前也找不到有罪判决 实务上就是根本不采啊 要推翻就找个有罪判决来看我现在也正积极寻找中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09:00
所以我才建议您去国考板发文,因为那里在司法机关工作的板友所在多有,若是有大多数在司法机关上班的板友都认同不适用毁损,也能一定程度上代表实务见解。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因本案检察官以强制罪不起诉,所以毁损罪也确定不被实务通说接受”这句话是错的。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11:00
你以为这边会比较少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12:00
我并没有说这套逻辑一定会被实务通说给接受,但想针对法律讨论的是您,搬出实务的也是您。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13:00
我也很明确告诉你 本案不起诉 就代表此犯罪事实未达起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13:00
本板有时常出现的法界工作者并不多。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14:00
门槛 否则就会改以毁损罪起诉 ok?我说实务目前不采 目前没有反论可以推翻啊 也有例子我也很努力在找实务有采的 您若觉得您对毁损罪的见解正确 找一个有罪判决来佐证应该不难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15:00
不起诉并不代表“犯罪事实未达起诉”,而是“检察官决定以该法条涵摄后,认为不起诉”唉。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16:00
我就问你决定以哪条涵摄的是不是检察官?没用毁损是因为根本不适用好吗 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4:18:00
目前我明确知道曾在法界工作的本板板友只有一位,如果您坚持不想到国考板讨论的话,只能等他上来回复您了。我的推论也已经讲完了,就不再进行无意义的讨论了。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4:21:00
我已说过他的回复一点都不重要.....也没有否定您的推论就是不对 只是实务不采而已有人说少数说就一定不对吗 没有吧我正查询中 若是b板友有查询到实务见解也希望分享一下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9-19 15:10:00
本案检察官不起诉 还是可以自诉阿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34:00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34:00
不起诉后还能自诉吗? 只能走再议跟交付审判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36:00
“功能性”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38:00
“车”的功能性没坏 你受损的是骑车的权利怎么到现在还搞不清楚呢跟外观被喷漆无法复原根本是两回事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39:00
如果永远不使用手段解决,车的功能性将永远受损害。喷漆也可以透过手段解决。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41:00
再细究下去 喷漆造成原外观不可回复之减损因而该当上面也告诉你例如水性等可回复原有外观则不该当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42:00
喷漆减损的是“功能性中的观赏性”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43:00
对啊 判决告诉你为什么喷漆该当 因为他回复手段只能上新漆 无法回复物之原有状态重点要搞对好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44:00
油性喷漆也可以清洗掉,我自己就用松香水清洗过。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44:00
我基于毁损故意把室友的书桌放在地下室长灰尘蜘蛛网也叫毁损吗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45:00
那是你那篇没有提 我今天看了不下数十篇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45:00
你想说什么?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46:00
我讲说的在上面 写的是中文 您应该看得懂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46:00
我老实跟你讲,你一直没提到重点。很多次我觉得,你应该要讲出那句时,你就会话锋一转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48:00
我也老实跟您讲 您讲的一直都不是重点请告诉我基于毁损故意放置变脏的书桌 该不该当毁损罪跟水性喷漆 油性喷漆的差别在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5:52:00
冒昧问一句,您的法律在哪学的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5:54:00
我更想知道觉得锁大锁架干扰器该当毁损的人法律哪学的^^有空的话再麻烦回复我书桌的提问油漆该当 水性漆不该当 灰尘蜘蛛网该不该当?又或者铅笔涂鸦该不该当? 差别在哪?以上都还是探讨客观构成要件而已 主观的部份连互殴过程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10:00
真的有在系统性学习,早就该说出比例原则这四个字了。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10:00
中扯坏衣服都不算毁损故意了 锁车要说他有毁损故意?????在刑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扯到宪法去干嘛? 您系统真完善..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13:00
哪个老师教你说,一个案子成不成立只要看刑法就好?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17:00
哪个老师教你一个案件该不该当构成要件要看宪法???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31:00
比例原则几乎存在任何一个地方。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33:00
所以呢? 根本不用讨论到那层次的东西 提出来有意义吗?连主客观构成要件审查都不会过了 提那个干嘛还是您觉得以后起诉书跟判决书要补上已审酌比例原则于法无误?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35:00
你说那个故意让他长灰尘的说子,硬要用毁损来涵摄,以构成要件来看当然是该当。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19 16:35:00
侦查都结束怎自诉,要不就一开始就委任律师自诉。简单来说,下好离手吃全餐,没有切来切去吃单点的,告诉乃论除外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37:00
强制跟毁损是告诉乃论 但我记得不起诉处分后也不能自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37:00
你说你今天读了好多判决(话说这不就是在表示你平常没在读吗),难道没有看到“以...之行为,尚不达xx标准”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38:00
今天找了很多关于毁损的判决等于平时没在读判决这逻辑实在太高深了我参不透放著长灰尘该当毁损我更是无言以对......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41:00
那,你认为油性喷漆与泼水,差别在哪?你刚刚以为洗不掉嘛,事实上洗的掉。那你觉得差别在哪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43:00
油漆无法以原物复原必须上以新漆是法院说的不是我你哪天被告可以抗辩松香水洗得掉试试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48:00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48:00
至于您提的“以...之行为,尚不达xx标准” 您觉得是在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50:00
那为什么一个构成,一个不构成?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50:00
你自己都找到案例了 不反思还拿来问我 真是傻眼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52:00
能否使原物复原?泼水擦一擦也能使原物复原,喷漆可以用松香水使原物复原,那为什么喷漆可以成罪?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52:00
损害程度无法原物回复必须上新漆回复外观->该当毁损损害程度可以无损将原物回复->不该当毁损 你查的判决告诉你的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53:00
你不是只想看构成要件又不想讨论比例原则吗?我想看你不用比例原则要怎么解释阿==?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53:00
再回头看机车锁大锁 无线干扰器 灰尘书桌的案例有多可笑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6:54:00
http://i.imgur.com/SQ5q4HC.jpg这篇判决可没提到是否可原物复原。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9-09-19 16:54:00
所以到底干比例原则什么事啦 囧找别篇就有提到了无法复原必须上新漆 至少我今天有翻到而新漆就不算原物了 原物当然是被毁损我很想再翻出来给你 可是下班时间到了 您再翻翻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7:02:00
你搜寻 案由毁损 内容喷漆,会看到有太多有罪判决根本没有提到是否可复原,那为什么有的有罪有的无罪?代表是否可复原根本不是判决毁损案件必须审查的重点。如果必须审查是否可复原,做为有无罪的推论,每个判决里一定都会写出来。你觉得车上锁、干扰器、故意让桌子长灰尘之所以可笑,是因为可以轻松复原,但现在那么多判决告诉我们是否可复原根本不是一定要去审查的因素,只是当成一个法官审判时的参考。那现在就该讨论为什么即使可复原,还是会成立毁损罪了吧?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8:06:00
判决没有提到不代表没有审酌,反而该去研究无罪的案例。你也无从去知道有罪判决到底是否真的可复原,何以得出非审查的因素?错误的前提会导致错误的结论,有没有想过前面那些"可笑"案例会造成?*会造成,是因为错误在更根本的地方? 思考一下~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8:51:00
终于回家用电脑了= =纵令事后可恢复该物的特定效用,然因通常需花费相当的时间或金钱,对于他人的财产法益仍构成侵害,自仍该当“致令不堪用”要件(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51号判决),可以看到法官对能否复原也不是绝对的考量。说到底,根本没有看过判决执著于“修复后是否是原物”的说法。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05:00
当然要考虑回复的时间成本跟花费啊
作者: ocean11 (深海)   2019-09-19 19:05:00
那把别人机车移动20公尺让他找不到也是毁损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06:00
修复后是否仍为原物根本就只是毁损程度轻微与否的差异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06:00
整串看下来怎么感觉你看的东西跟下的结论总是对不上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15:00
https://i.imgur.com/HNpARXi.jpg而纵使能回复,本来就该审酌时间成本跟花费,你用这个来论述不是绝对的考量,逻辑不通吧! 况且有说过是绝对考量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20:00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20:00
ocean11的提问很明显是针对bassmaster的毁损说啊,如果大锁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21:00
锁车成立毁损,使人找不到车不算成立吗?话不就都自己说?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21:00
P大的意思就是,是否成立毁损,这个部分为绝对考量。使人找不到车跟车子本身的功能性损毁有关系吗?使人找不到车,损害的是人对车的所有权支配权不是吗?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23:00
SORRY我看不到哪里有讲是绝对考量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23:00
大锁锁车,依然拥有物体的所有权,但其行使功能损害。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24:00
照你前面的逻辑,人骑不了车不就是功能性损毁?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24:00
他从头到尾一直只抓着这点在讲是否成立毁损。我已经说两次了,你依然有物体的支配权,但功能损害才适用毁损,你完全丧失支配权那叫做窃盗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25:00
就我来说不觉得就是,反而是你从头到尾没抓到重点。所以你觉得让人找不到车叫窃盗是吗?讨论到这边,不奉陪囉。多说无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26:00
毁损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权,不是所有权。刻意让人找不到车跟使用窃盗一样,会用窃盗罪涵摄,再因无据为己有之意故不该当。被锁车一样要花钱、时间请锁匠来开锁,喷漆一样可以用松香水清除,请问两者之间的决定性差异在哪?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34:00
窃盗罪客观就完全不符了,用什么窃盗罪涵摄,还需论到主观?建议不要先射箭再画靶,从基本开始吧! 言尽于此。如果你还是不懂的话,让人找不到车跟使用窃盗不一样是根本没有建立自己持有的关系,客观就不该当了。跟使用窃盗也不一样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47:00
没进行涵摄怎么会确认主客观是否符合?使用窃盗会不该当的理由就是意图为使用,而非所有。让人找不到车,也是在于意图为让他找不到,而非所有。先射箭再画靶?我哪句是画靶?哪句是射箭?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51:00
所以你认为让人找不到车客观该当喔? 跟使用窃盗一样?客观都不该当论主观干嘛?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53:00
再说客观完全不符?不告而取谓之偷,你把他的车移走让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54:00
先论功能性损毁/支配权/财产权/所有权是射箭,回过头来决定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54:00
他找不到,不是不告而取吗?车子不是动产吗?完全不符是怎么得出的结论?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55:00
这篇文章一开始讲的就是毁损,靶子早就立好了,呵呵。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56:00
可以看一下窃盗罪的要件吗?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ok?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56:00
而且使用哪一条罪进行涵摄本来就是看手段及受侵害法益不然请问你都如何决定要用哪条罪去涵摄一个案件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19:57:00
嗯,你自便吧...... 是我不好自己浪费时间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19:57:00
你手上的法典是哪一版的?怎么长那副样子?我还真不知道哪个法典的窃盗构成要件是写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的?人家构成要件写的就是窃取两字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00:00
你可以问你的刑法老师呀!我该停损不要再浪费时间了,sorry.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00:00
窃取行为的定义才是破坏他人持有再建立自己持有呵呵,讲了几句不着边际的话,再说自己要停损。你还没教大家,不先观察受损法益跟手段就决定法条涵摄的你,是如何决定涵摄时所用法条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06:00
莫名又多出手段囉? 嗯,你说得对,你说得都对~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19 20:07:00
我觉得有点鸡同鸭讲鸡毛当令箭……用错误的法条罪名提告,不等于行为合法。通奸你们告强奸判决无罪很奇怪吗?伤害你们告蓄意谋杀判决无罪代表可以伤人免责吗?台湾很多法官脑袋跟以前教育一样死板……狭义斟酌计较字面解读,没性器官结合被抓都不算通奸。随便你十指紧扣、全裸共浴、口交或后面来都没事。我们可以因此认定或宣称十指紧扣全裸共浴口交都无罪?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19 20:21:00
楼上你部份讲得很对,但你知道法院可以就同一事实变更起诉法条吗?所以不会有你说的谋杀无罪伤人免责。地检也不是你告什么就只办什么,至于通奸告强奸则是牵扯到未经告诉通奸可能不会判,是另一个问题了。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22:00
所以你是如何决定涵摄所用的法条啦,拜托教一下我今天才知道我每次在判断要用哪条法条做涵摄时,先去观察受损法益、手段这种动作叫做先射箭再画靶欸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25:00
不要笑死人了啦 功能性损失/财产权/所有权/支配权叫观察法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26:00
楼上c大,直到我看到原原po这篇文,我才意识到可以用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26:00
跟手段喔? 先不扯手段是你后面冒出来的,前面那些是什么法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27:00
毁损罪去函摄,我以前上的课听的例子也没有讲过。所以一开始我的直觉也是不行。但是顺着这个逻辑下去想,好像也合理。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27:00
你自己发明的法益喔? 区别实益在哪? 都你说了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30:00
是什么法益?个人法益─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你居然连法益包含什么都能质疑?请问你不观察这些法律保障之利益,如何决定法条涵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33:00
不用曲解我的意思啦! 我只是觉得很好笑而已。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35:00
好笑?请问哪里好笑?财产权就写在宪法第二章之中你居然会觉得那是我自己发明的法益?真的是大傻眼。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35:00
这篇你提到的那些,基本都属财产法益吧,你硬要去用功能性损失/支配权/财产权/所有权去决定是毁损/窃盗/强制 不好笑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37:00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37:00
让人找不到车是支配权,所以论窃盗,不好笑吗?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38:00
连直接贴裁判书网址会跳首页都不知道,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39:00
我的确看到损害自由权,就会想到强制、妨害自由。我就是叫你自己随便点一篇毁损进去看。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41:00
所以说你就是先射箭再画靶啊!锁机车大锁你已经自己定义为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41:00
我就请问你,你不看损害的法益,如何决定法条来涵摄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9-19 20:41:00
我看不太懂"本案不起诉就代表此犯罪事实未达起诉门槛 否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9-19 20:42:00
则就会改以毁损罪起诉"这几句话的意思 毁损和强制都是告诉乃论 告诉人只告强制而没有告毁损 检察官可以直接用毁损起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44:00
k大,请教教大家,你是如何不"先射箭再画靶"的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9-19 20:44:00
如果我没记错 冬雨好像是司法官考试及格耶 如果他现在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45:00
回q板友,告诉是针对犯罪事实,我想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之故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9-19 20:45:00
是法官或检察官 是否可认为他或许代表某部分的实务??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46:00
回b板友,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你再看不懂我真的没辙。谢谢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48:00
你从头到尾只有讲"你先看受损法益再看法条真好笑"。我受到的教育就是教我用受损法益及手段去决定涵摄法条我是不知道其他人如何,但我上的课有许多人也上过,所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9-19 20:51:00
k大的说法和我认知的实务似乎有点不同 容我再研究一下不过像这样的讨论其实是满不错的 本板需要多一点这样的文章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51:00
以如果你开一篇文章教大家"如何不先射箭再画靶闹笑话"一定很多人因此受益,从此不再闹笑话。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53:00
我讲了那么多你就只看到那句来断章取义,也难怪逻辑论述会那么差..... 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54:00
从现在开始我不发其他干扰你的推文,请您重新讲一次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54:00
回q板友,如果有后续也请与我分享~ 感谢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56:00
如果你只有这个问题,当然是整体犯罪事实啊,有什么疑问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57:00
整体犯罪事实?这句话你不做解释吗?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57:00
我会说先射箭再画靶,是因为一样都是财产法益,你先认定了功能性损失这个前提,才来论毁损,但他真的功能性损失了吗?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19 20:58:00
打个岔,如果都是公诉罪,检察官才有改罪起诉的可能。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0:58:00
整体犯罪事实,就字面上意思不用解释吧......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19 20:59:00
告诉乃论,此罪不起诉,检察官跟法官未必提醒可以用别的罪名起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0:59:00
"他真的功能性损失了吗?"就是涵摄在做的事。你不先决定法条,如何进行涵摄?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19 21:00:00
讲白一点,告诉乃论,你们不要告我们不必审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00:00
字面上不用解释?这什么鬼东西?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01:00
我没有说不先决定法条啊... 晕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01:00
举个例子,我看到甲杀死乙,判断侵害的是生命法益,我就往杀人罪章去找。那请问你看到甲杀死乙,你是怎么判断为271条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05:00
你都说甲杀死乙了,乙的死亡结果发生,论271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06:00
所以你想讲的就是,你是靠直觉来挑选法条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06:00
整体犯罪事实就是甲攻击乙,造成乙死亡。论杀人、重伤致死、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07:00
不用经过系统性的搜寻?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07:00
或伤害致死,因此是看整体犯罪事实,而不是再将法益细分为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08:00
功能性损失/支配/财产/所有 这样懂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09:00
我是以"财产权"作为第一个粗分,再看构成要件做寻找请问你的做法跟我的作法有什么不同?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09:00
好啦我也只能先到这了 有兴趣明天或私信聊吧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10:00
我不会先认定功能性损失,才去论述锁机车大锁是毁损,而是锁大锁这个行为,是否构成毁损。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10:00
我是非常有兴趣。请看清楚,本文从一开始就已经定调好对毁损进行涵摄。所以我谈的功能性损失来论是否为毁损,是一个涵摄过程并不是你说的,我先认为是功能性损失,再决定为涵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12:00
再来一个关键就是把车子藏起来你用支配论窃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14:00
因为支配权就是窃盗的保护法益。我看到东西被偷走藏起来>支配权受损>用窃盗罪涵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16:00
窃盗罪保护是财产法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16:00
逐项比对后,我的涵摄结果为不该当不法所有意图要件支配权是财产法益的一部份。支配权就是拥有对财产的支配能力请问这跟你看到甲攻击乙,造成乙死亡。论杀人;重伤致死的决定性差异在哪里,造就了我是笑话,你是正确的?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19:00
那请问所有权? 被窃盗既遂所有权不会被剥夺? 只论支配权?所以说是先射箭再画靶,一样都是财产法益,你去细分没有区别实益的东西来决定涵摄法条不是说不能涵摄窃盗罪,而是应从行为人犯罪事实与内容去论述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22:00
请见台北地院103简上字第210号刑事判决。
作者: k701 (AKG)   2019-09-19 21:22:00
我真的得走了 先这样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23:00
我看不懂你在说什么鬼东西。看犯罪事实与内容就是一句空话,完全没有架构性的论述我用有架构性的方法去决定涵摄法条,你用直觉来决定,居然可以说我先射箭再画靶,说这样很可笑?然后请你解释"先认为支配权受损"为什是没有区别实益,然后请问窃盗既遂所有权会被剥夺跟我的决定过程有什么关系。难道你是脑海莫名其妙的迸出"窃盗罪"三个字?我看懂了,原来你觉得支配权跟所有权是两种权利?提醒你一下,所有权是一种全面性的支配权。所以当支配权受损,所有权也等同于受损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19 21:47:00
难得law板讨论这么热烈 XD 其实也不难懂吧 例如侵占遗失物一样是侵犯财产法益 物主失去支配权 但不会论窃盗罪而是先论侵占遗失物 就是因为犯罪态样的差异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1:55:00
所以我说用受损法益跟手段来决定涵摄法条。他说这样叫做先画靶再射箭...?*先射箭再画靶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19 22:03:00
其实你前面没有提手段,而是直接从支配权连结到窃盗,又刚好不成立窃盗,造成误解吧。法益只是个方向,实际还是要视内容而定,双方都有理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19 22:05:00
我前面一点的推文就有讲手段了况且本文最一开始就已经定调为要针对毁损做涵摄不过稍微查了一下,他好像常常把先射箭再画靶挂在嘴边
作者: ultratimes   2019-09-19 23:21:00
别说锁车啦,乱移动他人车辆就可能触犯强制罪不信自己找相关新闻吧,别说记者乱写记者一定有根据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37602随意移动他人车辆恐触犯强制罪,还是警察说的还有移车途中造成毁损也可能触犯毁损罪你要说警察不懂法律?还是又要拿法律人说的毁损不罚过失?你的毁损不罚过失去跟警察说啊,看警察怎对付你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19 23:50:00
连“告诉”的性质都没弄清楚,讨论毁损罪未经合法告诉根本没有意义…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0 00:02:00
警察刑法通常不太好喔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0 01:21:00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73年台上字第5222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20 11:54:00
楼上正解。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9-20 12:18:00
推楼上及楼楼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0 17:08:00
你是不是看不懂c大那几句是什么意思?他打脸的是你说的什本案不起诉代表事实不达起诉标准。我真的会笑死,打在自己脸上的话你可以误解为打在别人脸上,还沾沾自喜的大声宣扬,哈哈。笑死,你不要自己学艺不精就拖别人失败的论点过来自己的阵线好不好?当时在讲功能性受损害,有人冒出一句那把车藏起来不让他找到算不算毁损,我就说了“把车藏起来跟让物体本身功能性损害的关系在哪?”,手段早就定义好了。后面再补了一个“这种行为侵害的是所有权”,窃盗跟毁损最大的差异表示这个问题很愚蠢。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0 17:23:00
楼上是不是误会了,判例说的就是告诉效力及于犯罪事实,纵使告诉人罪名搞错或遗漏不影响检方起诉他罪的权利。换言之本案检方不起诉就代表毁损罪亦未达起诉门槛,未来也会受不起诉处分效力所及而无法再提毁损告诉。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0 17:24:00
再退一万步讲啦,我就算真的“只看法益受损”来决定法涵摄用的法条也““完全没有问题””。因为涵摄过程目的是什么?就是验证事实与法条所规定是否一致,是否达成处罚标准。如果我决定的法条错误,涵摄过程自然会出现错误。你说你想讨论法条,结果从头到尾都在提一些枝微末节的东西在反对,到底是来干嘛的?看错了,原po帮删上面我说打脸你的推文。然后c大,你贴的法条是针对J大的质疑没错吧。你的前面那句绝对没问题。但绝对不是不起诉则其他罪也都无法涵摄,因为这句话的前提是告诉人已经想到所有有可能的法条进行涵摄过后认为犯罪事实不符合处罚规定,但只要检察官没有想到用毁损罪进行涵摄,这个结论就是错误的。且该判例的意旨是要限制告诉人重复对一件案件做出不同法条名义的起诉,而不是着重于这种扩大不起诉意义的目的。然后你上面说的什么正常流程,检讨客观要件是否符合那个动作就““已经在涵摄””,我以为涵摄这种最基本已经有明确定义的动词,我们不该有认知上的出入。后面我针对你的编辑一个一个回复13:26的推文,我讲太打快,->指的是改成。呵呵。14:16的回复,我根本不需要跟检察官道歉,因为如我上面所说,检察官用错法条上法庭被法官打枪的例子也是存在,如果检察官真的都会用正确的法条来涵摄,会发生这种情况?然后你后面讲的其他都是针对涵摄用法条的争论,建议你回去再理解一下涵摄的意思再来讲如何决定涵摄用法条。我针对唯一的重点“车的功能性没坏,是使用权受损”来争,你也不需要继续发展其他无用的争端了。----------------------------------车的功能性没坏?请问一台车子的骑乘功能如何使用?就是坐上去之后,发动就可以直接骑走没错吧?而现在大锁的钥匙在别人那边,他有没有丢掉不知道,但唯一一个你可以恢复其行驶功能的,就是去除大锁,没错吧?你要去除大锁的方式有很多,自己拿链锯、破坏剪去处理是一种,请开锁师傅来处理也是一种,但共通点就是你都要付出相当的时间金钱成本来恢复其功能性,不是吗?再,你说这是支配权吗?支配权的定义其中一项有含绝对的物权,这我同意。所以我对车子的支配权的确受损了,但如这篇文章最一开始的定调所说,我们就是在对毁损罪做涵摄(所以别再讲先射箭再画靶了,你早就画好靶了。)你真的想跟我辩,你的核心观点在整整三个小时半后才出现,也真是让人晕倒。而我就是在跟你谈车子的功能性到底有没有受损,所以请你针对我分隔线下的叙述做讨论,别再屁一堆废话了我也不再针对你乱掰的“实务通说不接受”,可以了吧?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20 18:07:00
你们要不要用回文的说明、讨论?有错能自己编辑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20 18:25:00
人民没有义务选择正确的罪名,认为检察官没考虑周全请再议、交付审判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0 21:13:00
→ cccwei : 本案检方不起诉就代表毁损罪亦未达起诉门槛这个应该是没有实务经验的看法 在告诉乃论罪中 如果检察官不起诉没有提到的法条 有可能只是没有想到也有可能是告诉人坚持就是要告某条犯罪 不代表其他条未达起诉门槛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0 22:36:00
都是有可能,所以呢?机车锁大锁该当毁损罪?等你下第一个判决当实务见解囉。另外不起诉效力之大,你用没想到就想解释过去,是把检方当白痴吗?不告不理,告即应理,若经告诉而达起诉门槛未起诉,是检方渎职吧?告诉人有主动说要撤回告诉吗?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0 23:49:00
楼上建议你可以去问有实务经验的律师 谈谈为什么是这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1 00:45:00
用渎职就太强烈了,检察官也是人,人就会犯错y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08:06:00
哦,我也建议楼楼上去问有实务经验的律师,看机车锁大锁是不是触犯毁损罪。今天把大锁换成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机车的移动,例如用障碍或大卖场推车,机车可以行驶但骑不出去,不知毁损说又要怎么解释?而判例就贴在那边,表彰的意义就是如此。你用检方有可能犯错去得出不起诉不见得未达起诉门槛有意义吗?就好比院方无罪判决也不一定真的无罪一样,只是有意义吗?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21 09:21:00
障碍物>机车能发动只是无法或不能离开。锁大锁>机车不能发动且无法离开。实务经验而言,年轻气盛时我有次车停铁门拉下的门口。见店家屋主屋主回来就去移车,但当时正巧友人来电。店家以为我听很久刚好来牵,我耳夹手机牵车没有说话。后来两人口角,他骂他妈的,我回他狗养的,他过来打人。动手打人还嚣张的报警,以为我会怕事离开,我直接告。侦查庭他带邻居(当时劝我快离开)当证人,带地契。庭讯时他仍说谎,从未道歉认错,只坦诚有动手不认错。他说要告我偷窃、恐吓、诬告、公然侮辱……检察官跟我都知道他应该是想说窃占,但没提醒他。庭训时检察官的问答方式让我以为他公然侮辱告不成……“他妈的也没有比狗养的好听阿,你要告什么?”我收到的出庭传票不是原告或证人,而是被告。法院开庭直到和解结束,法官跟检察官没人提醒我也能告。法检知道他不肯道歉认错,怕我不想和解所以让两造被告。法官跟检察官一开始还帮被告求和,说我不和解会有案底。听闻我不在乎有案底,才转向开始吓被告要求重判= =咦?哪个人说检察官会提醒或加入能告诉的罪啊?为何我不只能告伤害,还能告公然侮辱,没人提醒说明?侦查庭检察官只问我们侦查笔录有没有要补充的?法官只有我不满时强调提醒我不告不受理,庭后说我委屈。开庭的检察官也没提醒我一样可以告对方公然侮辱。是我气糊涂还是见鬼了?检察官不是会按罪告发吗?(早知道会推这么长应该回文的= =)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09:51:00
楼上你自己建议人回文结果推得比任何人还长XD ,另外,锁大锁可以发动机车哦!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1:28:00
楼上 我不用问啊 我自己就在实务界啊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12:05:00
所以实务界的多数见解都跟你一样吗?自己也说找不到锁车判毁损的判决,你一个人就代表实务界?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1 12:27:00
你到底是要问有实务经验的人还是要问实务通说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不是什么“检察官用来涵摄决定是否起诉的法条一定会正确,若检察官以某条法条不起诉,则代表以其他法条涵摄也不会达起诉标准”,这真的是天大的误会。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21 12:43:00
我推文长是在讲锁大锁不能发动车= =?要锁车不锁后轮是锁心酸的吗?发动<指的不是能打开开关而已,阿Q胜利法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1 12:49:00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逻辑来讲,难道你认为当告诉人是律师时,法院也保证他绝对不会以错误法条起诉吗?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13:04:00
你根本没看懂那个判例啊......连判例都看不懂,记得我也白话解释过了,不知该说什么...如果判例要旨看不懂,建议去找完整判决看完好吗?不要闹笑话。@JustSad 你后面推文推什么我根本没看,也不需要看。发动是你自己用词不精确,怪到我身上来?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21 13:19:00
你会避重就轻,我说的重点可能你鬼遮眼看不见。能讨论到玩文字游戏阿Q胜利法,有意义吗= =?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13:25:00
你回去看自己那两句逻辑不通的推文啊,能发动不能离开,不能发动不能离开。谁跟你说锁大锁就不能发动? 那两者差在哪你不解释一下吗?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1 14:00:00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读跟w大一样,w大是在业界工作有实务经验的人。你觉得你比起他对这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判例解读会比较正确吗?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15:39:00
呃,我无所谓,也没有要改变你想法的意思,纯粹讨论交流囉~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19-09-24 15:32:00
有些法院判决不同是因为实质违法性这点吧?排除锁车者为地主的可能,车还能发动但不能行驶,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不就是强制罪吗?当事人态度很差惹到检查官也不无可能,我们都不是当事人,谁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不过再怎样争点也不会在毁损和强制间吧,唉想了一下,这种走民事还是比较有利吧,应该在调解那就结束了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9-09-24 23:59:00
对耶,我也觉得毁损罪有成立可能,但可能仅限于锁车这种是否妨害意思自由有争议,无法成立强制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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