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嫌他人机车停太歪 强锁车轮 检认定没罪

楼主: k701 (AKG)   2019-09-21 15:36:10
→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09/21 12:29
推 bassmaster: 不是什么“检察官用来涵摄决定是否起诉的法条一定会正 09/21 12:43
→ bassmaster: 确,若检察官以某条法条不起诉,则代表以其他法条涵摄 09/21 12:43
→ bassmaster: 也不会达起诉标准”,这真的是天大的误会。 09/21 12:43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09/21 12:49
→ bassmaster: 逻辑来讲,难道你认为当告诉人是律师时,法院也保证他 09/21 12:49
→ bassmaster: 绝对不会以错误法条起诉吗? 09/21 12:49
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读跟w大一样,w大是在业界工作有 09/21 14:00
→ bassmaster: 实务经验的人。你觉得你比起他对这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判 09/21 14:00
→ bassmaster: 例解读会比较正确吗? 09/21 14:00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觉良好耶......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号 刑事判决
裁判要旨: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
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
告诉人林某除于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某诱引林女离开家庭”外,并
于检察官侦讯时,问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复经检官引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
难谓告诉人未经合法告诉。(已审编为判例)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话,没关系带你看判决。
上诉意旨略称:
(三)林金壎于警讯指诉供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仅告诉侵害其家
庭监护权,对于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原审为实体判决,自属违法。
判决理由:而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
追之意思,即为已足。其所诉之罪名是否正确或无遗漏,在所不问。告诉人林00除
于警讯指诉陈称:“我要告萧陵台诱引林00离开家庭”外,并于检察官侦讯时,问
以:“是否还要告诉”,答称:“要”(见侦查卷第四页背面),复经检察官引用刑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罪,提起公诉,难谓告诉人未经
合法告诉。
白话说就是上诉人(即被告)用告诉人只告诉侵害家庭监护权,
对于奸淫幼女罪,并未告诉。
而法院回复告诉乃论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实,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察官起诉。
因此奸淫幼女罪经合法告诉,上诉驳回。
正因如此,反过来解释就是告诉之犯罪事实,若经不起诉,则效力涵盖整个犯罪事实。
因为检察官才是真正认定犯罪事实适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诉人。
→ bassmaster: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09/21 12:29
→ bassmaster: 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说的到底有什么关系?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09/21 12:49
此判例针对的也不是告诉人,是指告诉人所诉之罪名不影响检方认定。
告诉只要经过申告犯罪事实跟表示希望诉追,检方有权用其他罪名起诉,皆为合法告诉。
连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错,还能跟别人讨论那么久,
替浪费时间的先进们默哀。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8-09-21 12:29:00
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重复用不同法条提起诉讼不是什么“检察官用来涵摄决定是否起诉的法条一定会正确,若检察官以某条法条不起诉,则代表以其他法条涵摄也不会达起诉标准”,这真的是天大的误会。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逻辑来讲,难道你认为当告诉人是律师时,法院也保证他绝对不会以错误法条起诉吗?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读跟w大一样,w大是在业界工作有实务经验的人。你觉得你比起他对这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判例解读会比较正确吗?你贴的那个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件案件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写的是告诉人。以你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21 15:45:00
请稍微熄火,好像你们双方意思不太相同的样子成年人犯227,照229条属 非告诉乃论 吧...
楼主: k701 (AKG)   2019-09-21 15:55:00
229-1 搞不好被告未满18岁不过229-1似乎是民国88年修法的,这我就不理解了。总之判例意旨绝不是他推文所述那个意思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21 20:13:00
这篇讲的跟他们争论的好像不太一样吧= =?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2 03:59:00
挺好笑的,你怎么绝口不提w大的说法?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2 22:52:00
你先确定他认同你那些推文对判例的解读是否正确再说吧...这篇讲得那么清楚还看不懂我也懒得再回应了,浪费你时间而已,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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