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调解委员会主席的解释与律师的解释不同

楼主: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8-18 14:53:04
※ 引述《juihua (蔚蓝海岸)》之铭言:
: 如题,当事人间发生土地占用问题,进行调解,
: 调解书内容如下:
: https://imgur.com/hHBxq4z
: 对造人在声请人(地主)的土地,盖了一个未保存登记之建物,
: 声请人希望对造人拆屋还地,或对造人放弃建物之所有权利,由地主自行拆屋。
: 经过调解,成立条件如下:
: 一、对造人户籍从建物迁出,并抛弃建物内所有物品之所有权。
: 二、对造人同意抛弃旨揭建物之所有,由声请人自行处理。
: 三、两造放弃其余民事求偿权。
: 现在问题来了,对造人他不愿意配合房屋税籍资料移转给地主,请问地主有权自行拆屋吗?
: 地主先询问调解委员会主席,主席说地主可以根据调解书内容自行拆屋,
: 后来地主询问律师,律师认为地主没有税籍自行拆屋,可能会有刑事毁损的问题。
: 请问调解委员会主席跟律师谁说的比较正确?
: 对造人说调解书内容里没有写到税籍资料,所以他没有必要配合,是这样吗?
: 谢谢!
  首先,我要说的是这个调解书内容写得很烂!因为并没有办法真
正解决声请人想要解决的问题。
  房屋之拆除,为事实上之处分行为,未经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之建物,仅所有人或有事实上处分权之人,方有拆除之权限。而房屋
户口设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实上处分权。故不
能仅凭户籍设于系争房屋,或占有该房屋,即认该人有事实上处分权
,而命其拆屋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要旨
参照)。
  本件土地所有权人目前并非系争未保存登记建物之所有权人或事
实上处分权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决要旨,并无拆除权限。又调解书
上并无明文约定允许土地所有权人拆除系争未保存登记建物。土地所
有权人如果自行拆除该系争未保存登记建物的话,可能会触犯《中华
民国刑法》第353条第1项毁坏他人之建筑物(要注意哟!这一条是非
告诉乃论之罪)。
  我是认为向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申报违章建筑,请政府人员以公权
力来拆除,比较不会有法律上的问题。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8-18 16:33:00
未保存建物部份抛弃的是【处分权】吗?好的。谢谢你。
作者: juihua (蔚蓝海岸)   2019-08-21 13:02:00
谢谢您,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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