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kamarker (沙客)》之铭言:
: 各位前辈您好
: 近来家中与安养中心发生一些情况
: 家中长辈年纪越来越大,有失智倾向
: 开始在吃饭喝水时闹脾气
: 导致饭量与水量减少,同时要花更多时间喂食
: 安养中心本要求我们同意为长辈插入鼻胃管
: 然后大家知道,失智长辈被插入鼻胃管后,由于不适,一定会去拉扯
: 因为长辈双手会被绑住,绑在床上或轮椅上
: 我们家认为实在不妥
: 因此多次跟安养中心明确表明,不愿意插入鼻胃管
: 结果前两天去探望长辈时
: 发现长辈仍被插入鼻胃管,然后看到我们发现
: 安养就在我们面前将鼻胃管拆下
: 安养院的意思就是意思就是
: 若无法解决鼻胃管问题
: 那就要我们看送去安宁照护或是带回家自行照顾
: 请问,这样的情况
: 我们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追究安养中心的责任
: 它们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责任?
: 感谢大家!
首先,就医疗义务而言
鼻胃管置入术是医疗法上的侵入性治疗
原则上应由医疗机构取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后才能执行
例外于紧急时得先予执行
但是安养中心不是医疗机构,而是老人福利机构
因此可以究责的部分是,执行鼻胃管置入术的人、地是否合法
假如是送进医院急诊插管,基本上没有问题
假如是医师或护理师到机构来插管,是否有合作契约?是否有向卫生局报备?
但这个能否构成医疗疏失还很有问题
讲白一点好了
除非你拿出有两位专科医师认定老人属于末期病人的证据
跟你们家属亲签的拒绝维生医疗措施的同意书
不然机构就是必须插管,只是用什么方式插的问题而已
其次,就契约义务而言
“安养中心”应该是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第二条第二款的安养机构
理论上不能照顾需插鼻胃管或是失智症中度以上的老人
倘若机构于契约签订前即已知道老人状况
当然这契约仍属有效,但机构有违法之虞
但倘若机构不知道老人状况
那可能反过来机构可以追究家属这边的法律责任
甚至主张契约自始无效
而不管契约有效或无效
你们该付的钱大概还是一毛都跑不掉
最后,就后续照护义务而言
安养机构认不认现在的契约是其次
他完全可以合法拒绝后续的照护才是重点
契约的照护义务解除后雇个车把人载运到家门口
按铃叫家属出来接
机构不会有遗弃责任的
那接下来你们要怎么办?
告机构一时爽
问题是有办法让你一直告机构吗?反过来被告会爽吗?
多想两分钟,你可以少很多烦恼
以上,医院里一个被操爆小法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