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人行步道用地车祸问题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20 21:34:19
※ 引述《banana321 ()》之铭言:
: 请问都市计画法里面的人行步道用地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人行道
: :指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 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 是一样的东西吗?
: 如果在这被车撞,是否有该条例之适用
: 谢谢
交通部91.07.05.交路字第0910040030号函
主旨:贵署转据彰化县警察局函为都市计画“人行步道”经道路主管机
关核准供汽车通行使用,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六款“驾车行驶人行道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罚锾”是否牴触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署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一0四七三0号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文所称之“人行道”,于条例第
三条第三款已明文规定:“人行道:指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
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请参考。
三、另查都市计画“人行步道”乙词,与前开条例相关条文所称之“
人行道”乙词并非完全一致,各该法规使用之名词,其定义范围
、使用目的等涉及各该法规之立法目的等,得有不同之定义;故
本案本部尊重贵部营建署相关释示原则,惟是否可免除前开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六款处罚之适用,仍应以该用地是否非属前开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所指“人行道”之定义而定。(交通部91.07.05.
交路字第0九一00四00三0号函)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6-20 21:39:00
这一个我有查询到,不过他还是没明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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