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懂法律的大家,
日前被公司资遣,公司答应给我正常的服务证明和非自愿离职证明(但这个已经准备要去通报劳工局做劳资争议协商)
但是正常的服务证明上面的职称(一般基层)和当初给我的offer letter(挂管理职)不同(我其实是境外总公司透过hunter招募我的 但确定offer letter上面是有台湾董事长本人签名)
因为当天取得这两份文件,当下我都知道有问题,只是先跟公司讨论非自愿证明,结果大家不欢而散,就没有讨论正常的服务证明
我打算再去找公司请他们重新出正确正常的服务证明(我会带当初董事长签名的offer letter过去),只是因为怕说大家已经闹得不开心,公司会拒绝我的要求,才上来向大家请益 这种跟当初取得的offer leter上面职称不一样的情况,若公司坚持不更正,会有触犯什么法条的问题吗?
谢谢大家,现在很难过,非自愿证明有问题,又被资遣失业,连正常服务证明也有问题,很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