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辩论终结后又开辩论庭

楼主: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19-05-01 18:22:57
今天有去开庭
结果是因为当初被告欠的借据上
甲方是我经营的商号(合伙商号)
因为当初是从公司的帐号拿钱出来借他的
所以法官说不能依我个人的名义提出,虽然我是负责人
另外也有问被告同不同意更改告诉人
被告不同意,所以法官要求我撤回告诉
要重新以商号名号提出,但是我的商号早就注销了
所以想要请问这笔钱我是不是拿不回来了,谢谢
※ 引述《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之铭言:
: 请问
: 对方欠钱一直没还
: 去年九月提出民事诉讼
: 有提出借据、对话录音
: 对方也在庭上承认有欠钱,没还钱是因为目前有困难
: 而法官在第二次开庭不到五分钟就结束
: 说辩论终结,约一个月后宣判
: 但昨天我拿到又要再开一次辩论庭的通知
: 所以想要请问一下,我下次出庭有要注意什么吗
: 这种说终结后又要再开辩论庭有次数限制吗
: 我实在是想不到还有什么好辩论的??谢谢大家的回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01 18:43:00
所以你也蛮有趣的…
作者: basebo11 (bobo)   2019-05-01 19:29:00
独资合伙很多人分不清楚的,正常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02 08:45:00
商号有独资商号跟合伙商号两种,这两种都不具法人格,在民事诉讼法上也差很多,独资商号不是非法人团体,但合伙商号如具备非法人团体之要件的话,是非法人团体。民事案件涉讼时,在诉状上当事人字段的写法:一、独资商号:王大雄即大雄电器行。二、合伙商号(具备非法人团体之要件):  原告:大雄电器行  法定代理人:王大雄三、合伙商号(不具备非法人团体之要件):合伙财产依民法第668条为公同共有,应列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其当事人始为适格。 上面的东西参考看看,问一下高手。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02 10:09:00
“合伙解散后非经完成清算,其合伙关系不能消灭。又清算人之职务包含了结现在事务、索取债权、清偿债务及分配余存财产各项...合伙关系须至清算完结,始为消灭。”当然,清算未完结,合伙关系还持续存在T大过谦了,T大是高高手啊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5-02 15:23:00
变更诉之声明,民事诉讼法有一些例外情形,不一定非要对造同意,你可以研究看看
作者: yesohya   2019-05-02 19:16:00
也可能是清算完毕了 清算人没尽责 要找他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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