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问题

楼主: Gerontocracy (Jonathan)   2019-04-18 14:24:15
小弟有些关于公寓大厦管理的问题想请教各位,还请各位不吝赐教!
状况描述
小弟所在的商业大楼的一楼有分前门和后门,同样都是玻璃自动门,一样宽阔 (自动门常
时开启)
前门有保全柜台,而后门直通平面机车停车场及地下室停车场之出口。
重点在于,后门处张贴了一张布告,内容主要是表达只允许特定楼层的商办用户使用后门
出入,而其他楼层的用户请走前门 (例如: 补习班…等等),小弟我刚好是被排除群体的
一份子…
然而,如果每次出入都要走前门等于是绕远路,长久下来浪费许多时间。
因此最近尝试直接走后门,然后跟保全起了一些争执,但他的理由实在站不住脚,例如:
走后门会被车撞,或者“这就是上面的规定,你遵守就对了”……等等。
问题
(一) 在商办大楼工作的员工或者补习班的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是区分所有权人,那麽是否
为住户?
(二)住户对于规约是否有义务遵守?而商办员工与补习班人员对于规约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否有所不同?
(三)如果不遵守规约,管委会是否可以做出反制的行为?还是管委会可管不可罚?
(四)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范,是指要使他们张贴的规定有效必须写在规约里,还是
甚至其实根本不能这么规定?
先在此感谢各位的回答!
以下附上法条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7条
公寓大厦共用部分不得独立使用供做专有部分。其为下列各款者,并不得为约定专用部分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 23 条
有关公寓大厦、基地或附属设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户间相互关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
得以规约定之。
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

一、约定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范围及使用主体。
二、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权及住户对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别约定。
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18 14:33:00
你得去问你的老板(或公司) 这可能是当初答应他们入驻的条件之一例如我知道有某个商办内的补习班被限制只能使用三个电梯中的两个 而有一个必须空出给其他用户使用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9-04-18 14:46:00
不如跟老板争取不用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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