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若是婚姻内女方不希望有孩子并与丈夫约定好避孕,而后男方偷偷刺破保险套/替换避孕
药/用其他手段,使女方在以为有避孕行为的前提下合意性交并怀孕了。
请问是否能构成刑法或民法上的问题?或是女方完全无法请求呢?
若是这些手段由男方亲友所教导,是否又有法律责任呢?
突然想到的问题,但是找不太到类似的答案,可能都是顺其自然的情况下解决了(现实中
有听过类似案例)
此时若是女方希望能主张权利甚至可能以此离婚,是否能做什么呢?
算是有点不切实际的问题吧,因为现实上好像不太可能遇到因为怀孕闹上法庭的夫妻
刑法上第一个想到的是强制性交,但又觉得不太一样,因为性交的过程是合意,但怀孕的
结果不是。
还是只要性交内容上(避孕问题)有分歧就不能算是合意呢?
况且怀孕是否构成是一种身体上的侵害?个人认为应该是啦,不管堕不堕胎都会导致女方
身体有些问题。
所以想上来请问各位大神的意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