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妨害秘密?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05 17:25:39
※ 引述《ccnoire (天生鸡冠头就是帅)》之铭言: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96 号 刑事判决
刑法第36章妨害电脑使用罪,多以“无故”,作为犯罪构成
行为态样之一项。此所谓“无故”,系指欠缺法律上正当理
由者而言;至于理由正当与否,则须综合考量行为的目的、
行为当时的人、事、时、地、物等情况、他方受干扰、侵害
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断其行为所构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
会通念所能容忍的范围,并非其行为目的或动机单纯,即得
谓有正当理由。夫妻双方,为维持幸福圆满的生活,纵然互
负忠贞、婚姻纯洁的道德上或法律上义务,婚姻外的通、相
奸行为,依一般社会通念,当予非难、谴责,但人格各自独
立,非谓必使配偶之一方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利,被迫地接受
他方可以随时、随地、随意全盘监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
动的义务;申言之,倘借口怀疑或有调查配偶外遇的必要,
即恣意窥探、取得他方非公开活动、言论、谈话等隐私领域
,尚难肯认具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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