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妨害秘密?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05 17:14:13
※ 引述《ccnoire (天生鸡冠头就是帅)》之铭言:
: 如果老婆跟先生平板是共用
: 两个人都知道密码
: 那太太看到平板上 dropbox app 里的外遇照片
: dropbox 云端空间 app 登入后,除非特别登出,
: 否则一点开 app 就可以看到所有内容
: 但太太并不知 dropbox 帐号密码
: 若云端照片拿来做外遇证据、提告侵害配偶权
: 会有侵害先生隐私的问题吗?
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352 号 刑事判决
被告虽辩称其因怀疑周秋燕外遇,为维护婚姻纯洁而装设卫
星定位追踪器,与刑法第315 条之1 所定“无故”要件有间
。然刑法第315 条之1 妨害秘密罪规定,其所谓“无故”,
系指欠缺法律上正当理由者而言,纵一般人有伸张或保护自
己或他人法律上权利之主观上原因,亦应考量法律规范之目
的,兼衡侵害手段与法益保障间之适当性、必要性及比例原
则,避免流于恣意。现行法就人民隐私权之保障,既定有通
讯保障及监察法等相关法律,以确保人民秘密通讯自由不受
非法侵害,而以有事实足认该他人对其言论及谈话内容有隐
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依该法第3 条第1 项第3 款、第2
项之规定进行通讯监察之必要,固得由职司犯罪侦查职务之
公务员,基于侦查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之目的,
并符合法律所明定之严重危害国家、社会犯罪类型,依照法
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监督审核下进行通讯监察,相较于一
般具利害关系之当事人间,是否得仅凭一己之判断或臆测,
借口保障个人私权或蒐证为由,自行发动监听、跟踪蒐证,
殊非无疑。质言之,夫妻双方固互负忠贞以保障婚姻纯洁之
道德上或法律上之义务,以维持夫妻间幸福圆满之生活,然
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须被迫接受他方全盘监控自己日常生活
及社交活动之义务,自不待言。故不得借口怀疑或有调查配
偶外遇之必要,即认有恣意窥视、窃听他方,甚至周遭相关
人士非公开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之举措,率谓
其具有法律上之正当理由(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893
号判决意旨参照)。
作者: ccnoire (热爱生活 >///<)   2019-04-06 04:30:00
谢谢 不过追踪器部分 状况不太一样...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06 0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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