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疑似冒用他公司名义在外交际应酬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25 14:20:07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1014 号 刑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之和诱罪,除被诱人之脱离家庭系得被诱人之同
意外,并以行为人有引诱之行为为其成立要件,如果有配偶之人,其脱离
家庭,系出于自己之意思发动,私行出外与人同居,即与被诱之条件不合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496 号 刑事精选裁判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之意图奸淫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罪,必须具
有使被诱人脱离家庭之意思而实施引诱,并将被诱人移置于自己实力支配
之下,方与法意相符,如仅双方自愿行奸,相偕外出幽会,事后仍各自回
家,或有配偶之人,其脱离家庭系出于自己之意思发动,私行外出与人同
居,即与被诱之条件不合,均难遽以该罪相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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