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民法第213条第3项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05 08:35:07
※ 引述《syes17522 (say夜使)》之铭言:
民法第213条修正理由:
我民法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然回复原状,若
必由债务人为之,对被害人有时可能缓不济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愿。为期
合乎实际需要,并使被害人获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参考德国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后段之立法例,增设第三项,使被害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
回复原状。
: 初次发文,谢谢平台。
: 想请问依据该法条,可以只要求费用,但实际上自己不去做回复原状的动作吗?
: 举例:甲把乙的车撞烂,乙经修车行报价后向甲请求修车费用,但实际上乙没有要修车,
: 只是要向甲拿钱而已。
可以,请看修正理由
: 因为逻辑上觉得有一点点奇妙,会不会有价额折损或其他类似的问题?希望和版上各位讨
: 论,谢谢!
如果是维修之后车价下跌(交易性贬值),这部分是无法回复原状,走215;
如果是维修要扣除折旧费用(以新换旧),这部分是因为新品换旧品受有利益,
要另外扣除,两者是另外一个议题,
跟213条第3项的争议无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5 08:37:00
还有折旧所获得的 "不当得利"恢复原状=>零件没有义务用新的换 (注意"原状"这个关键)所以修车费用,往往零件就会被依车体年份而折旧扣减至于原本的二手车价因事故所衍生的折损?这部分若没有实质鉴价或者是实际卖出,法院鲜有判赔因为 "你又没发生损失"车子还是继续开,不是吗?我举个例,假设你的车,因为事故"现在鉴价折损30万"但...你现在没卖出,继续开个十年....试问,这30万的二手车价折损,还存在吗????可能只剩下3万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05 08:47:00
跟这条无关联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5 08:49:00
二手车价折损确实跟213条3项没啥关联但原PO最末确实也是问到价值折损这一方面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05 09:08:00
简单说就是回复原状跟回复原状是不是受有利益(以新换旧)要分开判断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5 11:02:00
但法院通常会把修车后应算折旧(不当得利部分)扣除至于二手车价减损则是另外一回事
作者: syes17522 (say夜使)   2019-03-05 12:46:00
谢谢你们!我会再翻一下相关的书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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