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es17522 (say夜使)》之铭言:
民法第213条修正理由:
我民法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然回复原状,若
必由债务人为之,对被害人有时可能缓不济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愿。为期
合乎实际需要,并使被害人获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参考德国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后段之立法例,增设第三项,使被害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
回复原状。
: 初次发文,谢谢平台。
: 想请问依据该法条,可以只要求费用,但实际上自己不去做回复原状的动作吗?
: 举例:甲把乙的车撞烂,乙经修车行报价后向甲请求修车费用,但实际上乙没有要修车,
: 只是要向甲拿钱而已。
可以,请看修正理由
: 因为逻辑上觉得有一点点奇妙,会不会有价额折损或其他类似的问题?希望和版上各位讨
: 论,谢谢!
如果是维修之后车价下跌(交易性贬值),这部分是无法回复原状,走215;
如果是维修要扣除折旧费用(以新换旧),这部分是因为新品换旧品受有利益,
要另外扣除,两者是另外一个议题,
跟213条第3项的争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