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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ig (庄承伦)
2019-03-04 23:33:22新北地方法院 99年家诉字第30号
民法第 1150 条系规定,关于遗产管理、分割及执行遗嘱之费用,由遗产
中支付之;但因继承人之过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而如系属被继承人之
丧葬费用者,虽法无明文规定,但国内多数学者见解均认为,应将其解释
为继承费用,自应依照该规定,由遗产中支付。
台湾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09 号 民事判决
丧葬费用之性质,虽与民法第 1150 条所规定关于遗产管理、分割及执行
遗嘱之费用等有间,惟其性质相当,应属办理继承之费用,而应列为遗债
,由继承人按应继分比例负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