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第213条第3项

楼主: syes17522 (say夜使)   2019-03-04 12:18:19
初次发文,谢谢平台。
想请问依据该法条,可以只要求费用,但实际上自己不去做回复原状的动作吗?
举例:甲把乙的车撞烂,乙经修车行报价后向甲请求修车费用,但实际上乙没有要修车,
只是要向甲拿钱而已。
因为逻辑上觉得有一点点奇妙,会不会有价额折损或其他类似的问题?希望和版上各位讨
论,谢谢!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3-04 12:59:00
我认为如果那笔是归类在和解金就没问题。开出单据依照那金额做为和解的金额依据。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4 13:45:00
和解型态千方万种,你愿意用屁屁当交换也行....民法是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但恢复原状本身执行不甚便利,且很难量化所以多半就是一方处理好后,以金钱损失为求偿标的至于第二段部分,基本上若没有实质金钱支出,法院不会判若是在ADR谈 ,双方爽就好,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3-04 19:35:00
用屁屁当交换 <- 违反善良风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