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法
第 12 条
依前条规定代为标售之土地,其优先购买权人及优先级如下:
一、地上权人、典权人、永佃权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条例施行前已占有达十年以上,至标售时仍继续为该土地之占有人。
前项第一款优先购买权之顺序,以登记之先后定之。
第 13 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标售土地前,应公告三个月。
前项公告,应载明前条之优先购买权意旨,并以公告代替对优先购买权人之通知。优先购买
权人未于决标后十日内以书面为承买之意思表示者,视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
第十一点第十款
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应有部分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条规定出卖该共有物全部
或应有部分时,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该公同共有物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有数人主张时,其优先
购买权之范围应按各主张优先购买权人之潜在应有部分比例计算之。
现在的问题点在于不确定登记如何认定
是不是如下
甲为价高者
乙为投标地上权人
丙为未投标地上权人
没优先人下标,甲价高者得标
优先人乙下标,价高者甲非优先人,因为下标优先人乙得登记,乙在决标后十日内登记优先
购买
来来来状况来了状况来了
状况一
优先人乙投标,价高者甲得标,决标后优先人乙丙双方均欲优先购买,因为乙已先于投标时
寄出书面资料视为登记,按12条2项为登记之顺序而完成优先购买。
状况二
优先人乙投标,价高者甲得标,决标后优先人乙丙双方均有意优先购买,按13条2项于决标
后十日内书面承买,丙在决标后第二天书面意愿承买,乙在第五天才书面意愿承买,所以丙
于决标后登记在先,丙完成优先购买。
状况三
优先人乙投标,价高者甲得标,决标后优先人乙丙双方均有意优先购买,按13条2项于决标
后十日内书面承买,丙共有比例大,乙共有比例小,丙依比例完成优先购买。
状况会是一、二还三
有无其他特别规定
找不到其他法条或函释来判断
向各位前辈请教实务上做法
应该不会是土地共有旧制优先权人抽签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