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日记算是妨碍书信秘密罪中的文书吗?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19-02-12 14:26:38
※ 引述《jimcheer (Jim)》之铭言:
: 大家好,我是法学新手
: 我在念刑总过程中书本提到一个议题:
: A的已封缄的日记遭伴侣B打开窥探,试问B是否触犯妨碍书信秘密罪
: 他解题的引导中我有疑虑的部分大致如下
: 妨碍书信秘密罪中的“文书”应与伪造文书罪章作相同诠释,换句话说日记非文书,
: 只能称为“文件”,非行为客体,因此不成立此罪。
: 我就有疑问,于是上网查,部分人直接简单断定罪责成立,有讨论到文书定义的人
: 也只说有人认为认定范围应该要再宽一点等等的“见解”,并无讨论成立与否的可能。
: 但刑法第220条也有说了“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图画、照像,依习惯或特约,
: 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关于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书论。”
: 为什么不照第220条之叙述论断?
: 所以日记算文书、准文书还是文件?
: 妨碍书信秘密罪罪责到底成不成立?
: 也许是我糊涂一时之间找不到判例
: 我唸到有点混乱,有请大家替我解答
刑法事实上并未明确定义何谓"文书"
第10条仅有定义"公文书"(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220条也只是定义出"准文书"
若是认为文书必须要符合220的定义
那就是倒果为因了
举例来说,刑法107条第一项第四款
“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
 或军略之秘密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比方说军营一分钟待命班对各模拟状况的应对方案
这算是关于军略的秘密文书
但符合刑法220的定义吗?
假设我上个月退伍
在前天把我所知道的这些方案另行用纸写下来(已非公务员)
结果被按摩妹偷拿去交给阿共仔(非刑法上公务员)
让阿共仔得以预先规划好反制措施进而攻破军营
那我或按摩妹该当本罪吗?
文书是因为其以文字记录资料使其具有某种程度的证明性
为保护其于法律上的信度
所以依据对相关法益的影响程度有轻重不同的保护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
日记到底算不算是文书?
我个人是认为算的
作者: jimcheer (Jim)   2019-02-12 16:53:00
感谢回答~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12 17:57:00
https://i.imgur.com/yl72aMq.jpg我也认为日记算文书。有过判例是以被害小女孩的【日记记载内容】做为取证参考。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19-02-13 12:54:00
德国有伪造希特勒日记被判刑的,不过不知道法条依据就是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14 09:37:00
希特勒的日记应该视为有价文物。伪造的应该是为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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