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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请益] 新增此项社区规约是否合法?
楼主:
evilbubble
(噜拉拉)
2018-11-20 07:07:50
邻居很喜欢把梯厅当做自己家的仓库
常把东西堆在外面
请问社区是否能新增这样的规约
这需要区权会表决吗?
当有私人物品堆放在逃生通道
管委会通知2次未改善(每次隔5天)
管委会可以移动堆放之物品
请住户来领回
超过一个月未领回视同放弃
感谢
作者: v3su
2018-11-20 07:41:00
可以,因为我社区有公告,楼梯间杂物太多,影响住户安全,如不清出空间行走,会请打扫全部清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20 09:03:00
这个其实不用定规约都能请管委会找县市政府来处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都说是梯厅应该是公寓吧?)16条2项有明文...只是一般大家为了皇城里的和气很少这样搞而已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0 10:43:00
哈哈,16条2项之前有在争执鞋柜是不是杂物,一审是钱建荣他觉得每家每户必备的鞋柜不是杂物,但后来上诉审被推翻私人物品应该没什么争议就是杂物了
楼主:
evilbubble
(噜拉拉)
2018-11-20 11:11:00
https://i.imgur.com/IvOQZhE.jpg
这是现场图,老实说鞋柜鞋子摆一堆就算了,主要是右边的收纳箱,站在窗户前面左手边是逃生梯的出入口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0 11:17:00
不用担心,鞋柜那个后来被推翻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简上字第92号公用楼梯间就是只能做为通行使用,不能堆放任何物品不管摆放的方式是否整齐妥适现在你要考量的点就是K大最后说的部分
楼主:
evilbubble
(噜拉拉)
2018-11-20 11:48:00
去年向政府举报处理过一次
https://i.imgur.com/NXFJPoT.jpg
举报后,改善如下,尚能接受
https://i.imgur.com/8yWFLm7.jpg
然后最近又开始了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0 12:01:00
那就继续请管委会制止,没改善管委会有义务要提报可以参考同法第16条第2项、第5项及第36条第5款规定理论上是连鞋柜都不能摆
楼主:
evilbubble
(噜拉拉)
2018-11-20 12:19:00
我自己就是主委,担心住户不愿意移走,贴单劝导也不理的话,强制移走保管,会有违法的问题,希望能做到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强制处理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0 12:20:00
直接提报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21 11:22:00
直接1999,会有人来开劝导,后面就罚钱。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2-02 12:36:00
阻碍逃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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