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uttheshit (科特落雪)》之铭言:
: 版上各位先进好
: 最近刚开始学习法学绪论,非常的菜,请多包涵蠢问题
: 小弟对于近期的公投以及民法修正之间的关联性有些疑问
: 以目前所学程度对于释字748号的理解为:
: #748中大法官主张民法中对于婚姻的规定违宪(婚姻自由及平等权)
: 所以叫立法院去制定相关法律,如果办不到,于解释公布起2年内也直接生效
: 因此小弟的问题如下:
: 1.修民法(位阶:法律)的程序应该是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即可
: 那么,公投这个步骤的意义是?只是确认民众的意志?即便通过后仍没有强制力?
: 这个公投应该不是算在修宪中的人民复决程序吧?
: 2.既然#748生效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纵使立院修法跟公投都没通过,
: 解释过2年还是将同婚直接合法化了不是吗? 因为宪法是位阶最高的
: 那...如果是这样的话,现在这些关于开不开放同婚的争论岂不都是白搭?
: 还有吵的必要吗?亦或是公投能够推翻#748的结果?
: 问题有点长,感谢耐心看完
先讲,反正我这篇回文,某个 s 开头的乡民,一定会跳出来 7PUPU 的说
"专法就是歧视"
我先把释字 748 "解释文",一字不漏的引来.
=====
解释文: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
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1) ^^^^^^^^^^^^^^^^(2)
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
^^^^^^^^^^^^^^(3)
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4)^^^^^^^^^^^^^^^^^^^^^^^^^^^^^^^^^^^^^^^^^^^^^^^^^^(5)
。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
^^^^^^^^^^^^^^^^^^^^^^^^^^^^^^^^^^^^^^^^^
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6)
=====
以我的认知,大法官解释的真正方向,并不是 "婚姻"或者是 "结婚"这么浅的词
而是上面标注的 (2),也就是
"使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在现有民法框架下,这个 (2),只有男女之间的婚姻(或叫 结婚),才能够达成
也因此,大法官也讲了 (4) (5)
"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换言之,大法从一开始,就不过问 立法院以及行政院要用何种方式,来达到构筑出
"使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的法律.
创法选项很多,
看你是要立专法?
还是民法立专章?
或者是修正现有条文?
都是你家(立法院/行政院)的事.
而,大法官在解释文的最后,给了两年缓冲时间,并说了 (6)
"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
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句话的意思,说的意思,也不是像某 s 乡民所讲的那样
"专法就是歧视"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
"同性之间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可以依民法婚姻章去办理结婚登记"
("得"依 "得"依 "得"依 ,大法官没讲 "应依",很重要的)
(或者叫做 "比照办理" ,这样够简单了吧)
以上就是释字 748 的部分.
>>>>>>>>>>>>>>>>>>>>>>>>>>>>>>>>>>>>>>>>>>>>>>>>>>>>>>>>
接下来回头看 公投第12以及 14 案
第12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
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之权益?
第14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别二人建立婚姻关系?
这两案?
简单来说,其实就是上面提到的 "创法方式" 的差别而已
那,第14案的真正目标是啥?
不是 "保障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之权益"
而是
"所有因婚姻关系而产生或衍生的法律或权利,同性伴侣全部都要享有,没有之一"
而那些团体,说专法是落伍的立法方式,坚持非要直接放入婚姻章才要.
但,他们是否曾思考过,
德国也是先透过同志伴侣法(2001立法),到 2017才把同性伴侣放入婚姻法.
人家德国用 16 年的时间,慢慢的磨合,才达到这样的程度.
台湾那些特定团体却想一步登天,直接全套放进去,不管适不适用.
台湾2300万人民是否能够接纳,直接就要全盘接受.
甚至污名抹黑打压
"认可同性伴侣保障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之权益,但不一定非要放入婚姻章"
的支持者.
就好比
"不支持民进党的,就是共产党的同路人"
这种偏激歪论
这样的抹黑批评指谪,你听了会高兴吗??
然而,他们根本不 Care 2300 万台湾人民的感受.
反而他们巴不得修法都不用修,
立法院最好继续去搞转型正义搞不当当产搞死国民党.
因为,两年快到了,届时就可以直接去户政办结婚登记
"不管法律修不修,先上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