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同志婚姻公投与民法修正的关联性?

楼主: cuttheshit (科特落雪)   2018-11-19 09:30:08
版上各位先进好
最近刚开始学习法学绪论,非常的菜,请多包涵蠢问题
小弟对于近期的公投以及民法修正之间的关联性有些疑问
以目前所学程度对于释字748号的理解为:
#748中大法官主张民法中对于婚姻的规定违宪(婚姻自由及平等权)
所以叫立法院去制定相关法律,如果办不到,于解释公布起2年内也直接生效
因此小弟的问题如下:
1.修民法(位阶:法律)的程序应该是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即可
那么,公投这个步骤的意义是?只是确认民众的意志?即便通过后仍没有强制力?
这个公投应该不是算在修宪中的人民复决程序吧?
2.既然#748生效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纵使立院修法跟公投都没通过,
解释过2年还是将同婚直接合法化了不是吗? 因为宪法是位阶最高的
那...如果是这样的话,现在这些关于开不开放同婚的争论岂不都是白搭?
还有吵的必要吗?亦或是公投能够推翻#748的结果?
问题有点长,感谢耐心看完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11-19 09:54:00
两年后失效是失效,但有方方面面的有很多东西要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11-19 10:10:00
先把公投主文看一看吧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8-11-19 10:59:00
这次差在专法和立法走向所谓的失效不会连现阶段男女的异性恋婚姻失效而是拘束同性不能登记婚的部分失效 严格上来说只要立院不提专法或修民法应是推到明年五月还是不处理 那同志还是可以直接到户政单位登记并享有相关权益 只是会很乱而已同志团体这次会推后两个公投案除了防御外,也有凸显前三案的荒谬性,用一堆好像冠冕堂皇的文字包装反同或反同婚的事实而已.这次选举可以看下公选会那个被法院下定暂停处分的公报政府态度其实很明显,至于为啥会被下裁定(据说要提抗告)那又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19 13:39:00
你要研究效力先读公投法,这次没有任何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增修条文里面,由立法院发动人民复决的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8-11-19 14:26:00
释宪案是“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OOO号”的简称,实际上就是大法官们基于固定程序就个案涉及权利义务与宪法各基本权冲突或牴触时,透过大法官们解释得到结论的内容,换句话说是解释宪法,位阶就是在宪法,所以才有解释作成后多久时间内失效的违宪解释,和根据讨论后该案合宪的合宪解释,违宪解释会改变现有法律内容,所以会根据案件急迫性、侵害权利等程度给予行政立法机关一定时间调整处理,这几年也有很急迫需要立即处理特殊个案·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9 17:36:00
还不错呀,原po宪法意识很好这次同性婚姻的相关提案,依内容分属立法原则之创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通过之后有相应程序要走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11-19 18:33:00
一、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文:“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大法官认为同性婚姻有婚姻自由平等权。二、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文:“……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修正民法或制定专法,属立法形成之范围,白话来说,就是立法院的职权,由立法院自行决定。三、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文:“……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该释字公布之后两年内,立法院没有修正民法也没有制定专法来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平等权的话,同性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规定,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此公投同性相关五案的两个重点:一、要修正民法还是制定专法来保障同性婚姻平等权?二、同志性别教育是否应在国中小学实施? 至于公投结果的效力,看公民投票法第29条。对中央及地方的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拘束力。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9 19:12:00
不是吧,效力是30,29是判断结果通过还是不通过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1-19 20:19:00
本次公投二与释字748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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