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台北律师公会就平权公投发表声明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4 08: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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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师公会声明
基于中央选举委员会将于民国107年11月24日就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15
案针对婚姻平权、性别平等教育等相关议题进行公民投票,本会基于律师法第1条保障人
权、实现社会正义之使命,谨声明如下:
1、 按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律
师应基于前项使命,本于自律自治之精神,诚实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是本会基于律师法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之使命,应就人权相关议题表达立场,以
落实律师法之立法精神。
2、 次按“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此已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所阐明在
案。
3、 是基于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之意旨,可知无论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均可以经营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应为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与第7条
平等权所保障,此自为我国宪法所揭橥之基本人权。本会基于律师法第1条保障人权、实
现社会正义之使命下,呼吁各界应尊重相同性别之二人结婚之权利。因此,本次公投案第
10及12案中,欲以透过修改民法婚姻章以外之形式处理相同性别二人结婚之制度,此难谓
合于宪法第7条平等权之意涵。盖宪法第7条所保障之平等权是不论性别、阶级、族群、年
龄、宗教、党派、性倾向、身心障碍与否的差异,都应给予公平的对待,故此种隔离式专
法已悖离宪法第7条平等权之保障,本会严正呼吁各界应正视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
释之意旨,以维护基本人权。
4、 此外,就本次公投案第11及15案关于性平教育中是否应涵盖同志教育部分,因同志教
育之实施有助于学童认知、尊重并包容不同性倾向之他人,此亦为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条
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及维护人格尊严立法目的之所在。是基于律师法第
1条之使命下,本会亦认推动同志教育之落实有促进基本人权之实益,而应予以肯认之,
实难以苟同本次公投案第11案之诉求。
5、 综上所述,关于中央选举委员会此次所推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15
案就婚姻平权、性别平等教育之议题,本会主张各界应以基本人权为出发点,包容及尊重
不同性倾向之族群,支持以修正民法婚姻章之方式保障相同性别二人结婚之制度,并主张
于性平教育中涵盖同志教育、情感教育及性教育等面向,以落实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
号解释及宪法第7条平等权之保障。
新闻联络人:本公会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子琳律师,02-235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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