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这样是否构成恐吓罪

楼主: sss86812 (胖宝)   2018-11-13 11:51:34
跟女友走去牵车的路上,
碰到一个行为怪异的男子,
一直对着我们叫嚣,
原本想当作耳边风一样,
赶快牵车离开想说他等等就会走了,
谁知道他忽然转过身来想侵犯我女友,
我女友被吓到,大骂几句,
他不但没有快速离开,
反而拿出他身上的折叠刀想刺向我女友,
不过幸好我快步向前,
把女友护在身后,并大声要他离开,
女友也大喊要身边的人帮忙报警,
还好当下有两个年轻男子,
马上反应拿出手机拍照,
不然我真的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
事发地点在台中公园附近,
但我们不住在台中,也不认识对方,
有证人也有照片,但没有影片,
而且也已经过了几天这样会成立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13 11:56:00
证据能力问题 照片基本上不能证明什么
作者: hidog (.....)   2018-11-13 11:57:00
报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13 11:57:00
不过能不能成立不是你需要困扰的事情 让警察处理就好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3 12:05:00
对方拿刀作势刺人。你们当下没报警。事后上网问?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3 12:13:00
哈哈,检讨受害者来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3 12:21:00
了解。还是可以去报案。把准备好的资料给警方之后就等候吧。不过提醒一下。会有个指认的动作。所以如果不想再跟对方有关联就自己斟酌。
作者: ultratimes   2018-11-13 12:47:00
恐吓罪很容易成立,只要你威胁他人即可成立例如 打去给中华电信 你敢断我电话试试看这样就已经成立了 你要怎么做法院不在乎不是说要杀人放火才成立,而是威胁他人,且此威胁只要不符社会常规即可成立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3 13:13:00
标准victim blaming,不用理这种论调随身携带折叠刀,本身就有可能违反社维法、刀械管制条例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13:16:00
1f是不是搞错了,本案照片又非传闻证据,也非不法蒐证,当然有证据能力阿,是证据力问题,仅是该照片属于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某个时间某个场合有拿刀,如果有证人并搭配证言,法官认定有恐吓事实可能性很高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3 13:24:00
帮你转台中板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8-11-13 13:28:00
折叠刀有没有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还要看是否是有正当用途的(多合1那种),其实很难判定对方带刀是为了杀伤。其实我觉得这样不一定成立恐赫,第一是对方拿刀出来有可能是因为妳女友的破口大骂激怒了他,并没有恐吓故意。第二,他可能有神经病。。。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15:07:00
所谓恐吓,指利用言语或仅单纯举动使人心生畏怖,若是单纯举动,主要是看当时的情境,这部分可靠目击证人证明,恐吓包括利用工具的举动,但是跟你利用的东西是否合法持有或原先是否正当利用并没有必然直接关联,也不以你拿刀有伤害或杀人故意为必要,例如水果摊老板不爽邻居拿西瓜刀前去邻居面前叫嚣或挥舞,这不会构成恐吓罪吗,楼上你要不要再仔细查一下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8-11-13 18:10:00
楼上,你看他的叙述:“对方拿刀攻击女友但被原PO阻挡”,我的理解是以主观犯意来说这属于伤害未遂。若是伤害未遂造成当事人心生恐惧能不能成立恐吓我不知道,抱歉。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3 19:00:00
伤害没未遂...
作者: v3su   2018-11-13 19:04:00
按刑法第廿五条规定:“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故区别伤害罪之既未遂,自以有无造成伤害之结果而定:如行为人着手实施伤害行为,惟未造成他方身体或健康遭破坏之结果者,即属于伤害未遂,惟刑法除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项外,未规定伤害未遂多之罚则,故伤害未遂非刑法之处罚对象。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8-11-13 19:41:00
伤害怎么会没有未遂,行为都有未遂只看罚不罚而已。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19:42:00
b大,拿折叠刀刺人可认有伤害故意这没问题,但是本案能评价恐吓罪的行为是“把拿刀出来”、“叫嚣”这几个行为,行为人有恐吓故意就会成立,这与伤害是否既遂无关,评价的是不同行为。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8-11-13 19:43:00
我不知道实务上伤害未遂之行为造成当事人心生恐惧能不能成立恐吓罪,可能要请等有相关知识的人解答一开始的叫嚣感觉以原PO的叙述并没有使他们心生畏惧...且每个动作是独立的,叫嚣不能跟后面拿刀要攻击的动作相结合吧,原文里面并没有拿着刀叫嚣的描述。我查到的判决几乎都是一边拿刀一边叫嚣才会吃上恐吓,但是找到一个持刀要追砍结果太胖跑不赢受害者的,后来检方将其以恐吓罪起诉,可能实务上可能将“持刀追砍会使对方心生恐惧”当作恐吓的间接故意??(就算只是单纯想攻击,并没有想要恐吓对方的念头,但因为人被拿刀追会害怕乃常识,故成立间接故意?)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3 20:40:00
先去报警吧。感觉是精神异常。说不定辖区警方都知道这人。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20:58:00
你看一下花莲高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34号判决,里面有提到305恐吓危害安全罪的成立,除了前述说的要件外,应依一般社会标准考量言语、文字或举动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且须审酌当时客观环境、对话全部内容、行为人目的、被害人是否因其言行而畏惧来判断,我提到“拿刀出来”跟“叫嚣”就是认为即便本案被告没有刺这个动作,叫嚣并且把刀拿出来,以社会标准与当时情境很有可能认定是基于恐吓故意所为恐吓行为,仅不过是两个行为都成立或仅一成立的问题罢了,而且你一直纠结刺这个动作伤害未遂能不能成立恐吓问题,就已经跟你说是“把刀拿出来或叫嚣”不是刺了,评价的是不同行为阶段。阿真是不好意思原po,推文有点离题,我是建议要报警,也可以让警察对危安加强,避免其他人也受害,犯罪成立问题,真的要看监视器跟其他证人了,如果真的都有,我觉得会成立,但若只有受害人的陈述,就不乐观。
作者: v3su   2018-11-13 21:33:00
照片可以堪认证据一种,但能否找到了就另当别论,不过可以调阅附近监视器,看嫌疑犯是否有交通工具。但建议您若要报案需尽快,不然路口监视器很快被洗掉,台中公园附近架设很多路口监视器(自由路、三民路,但双十路跟精武路较少)若您们有经过自由路跟公园路的7-11,那有路口监视器也可以请员警跟7-11调阅门口广角监视画面打错字,是能否找到人就另当别论是的,刑事以案发地为管辖。但报案只需一次,如果有找到人再做后续讨论即可,先赶紧报案,到了台中时拨打报案中心,查一下案发地的管辖派出所是哪一间,跑错没办法受理报案开庭部份先不用想那么多,因为光是从监视器或是照片找人就需要时日,再加上传唤到案说明又要时间,所以等收到嫌疑犯到案、或是传票再思考下一步即可,但是真的不能再拖,因为监视画面不会保存很久只能在台中报案,并且是案发地管辖的派出所或分局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8-11-14 04:50:00
我大概懂Dark大的意思,但我只是需要找到一个完整没有任何疑点的解释,目前找到的判决都是将重点放在被害人有无恐惧心及实际状况能不能使行为人有执行其行为的可能,感谢。可惜的是这个判决拿起利器时是酒醉状态,连出拳都被法官认定为软棉无力的绣花拳...但根据原po补充的完整信息来看,恐吓罪已经无庸置疑得成立了:持有杀伤力的刀械对被害人说道“要不要试看看”足见使对方害怕之恐吓犯意(我前面着眼的点是以为他一言不发的掏出刀子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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