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于刑法追诉期起算?

楼主: ultratimes   2018-11-12 22:04:24
刚刚看到一篇新闻
有关于以前的事件
当时刑法杀人罪追诉期是20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19/1140322/
新闻中有一段
2011年4月15日,蔡嫌涉嫌将一名有精神障碍的18岁少女,拉进公厕指奸得逞,就在走出
公厕时,被少女邻居发现报警逮捕,警方采集蔡嫌DNA检体送验,几经过滤比对,赫然发
现蔡嫌就是犯下南港女童奸杀案的嫌犯,2011年6月8日,紧急拘提蔡嫌到案。
蔡嫌自恃追溯期已过20年,坦承性侵女童,否认杀人,还诬指胞兄是共犯,法官认定侦查
期不能算在追诉期内,故仍在追诉期内,蔡嫌胞兄则因罪证不足无罪释放,高院更二审认
定蔡嫌涉强制性交故意杀人,最后判处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请问这一段的法源是在哪?法官凭啥这样认定?
另外看到一则新闻
也是有类似的看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89554
也是说,要锁定特定嫌疑犯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还说有些案子根本还没开始计算追溯时效
但是我看刑法,即使是旧版本
第八十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
  追诉权,因左列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满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罚金者,一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
新版本只是把追诉时效加长,其他文字基本没变
为什么法官可以认定,侦查期不能算在追诉期内
是法官自己增加了法律没写到的限制吗?
还是说 针对"犯罪成立之日"这几个字有不同见解?
如果依据 任何人在被判刑有罪前都是无罪的 这句话
那犯罪成立之日,也不应该在侦查期间,而是被法官宣判时才算追溯期
这也不对啊
而事实上目前对这句话理解的确是,从犯人完成犯罪行为时起算不是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12 22:37:00
你去搜一下判决书就知道法源在哪里这次判决法官算是把法源写得蛮清楚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11-12 23:21:00
u最好文字基本没变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13 13:41:00
大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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