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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问题] 赠与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2 21:46:08
A在网络聊天室问B要多少钱时,B回答说“全部”。
B又问说几点在哪面交?
A回答说等B提告。
请问B要对A提起什么诉讼才可以拿到A全部的财产?
提起这诉讼有时效性吗?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2 22:54:00
可以提起民事【履行约定交付财产】之诉。然后假设A有1000万。B只需要支付10万裁判费就好!然后准备好对话纪录交给法庭。之后被判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11-12 22:56:00
?? 赠与人在尚未交付标的物前,可以随时撤销该赠与契约(参照民法第408条第1项)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2 23:16:00
楼上不用太认真啦XD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2 23:26:00
不管原告赢不赢,诉讼费用都是由原告负担?以上聊天室的对话记录是属于契约,要约,还是承诺?以上三项都适用于“履行约定交付财产”吗?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2 23:44:00
诉讼费用负担是由法官判。但是原告得先缴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11-13 00:01:00
我还探求当事人之真意咧,赠与人是否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若是 受赠人是否明知?若又是,赠与人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就会无效了 ......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3 00:27:00
是这样的,当B回答说“全部”之后,A回说“好”,下一句A又回答“是P币喔”。重点在于A没先说“是P币喔”,而是先说“好”。这样是否代表A已经撤销该实质财产赠与契约?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3 03:32:00
呵呵,必要之点不一致,连赠与都不成立耶
作者: v3su
2018-11-13 09:02:00
我比较笨,关于您的来龙去脉到底是什么都看不懂。赠与若对方事后称是网络虚拟P币,请问您要提告他履行哪部份赠与?现实生活的全部财产?还是他主张的全部P币?所以您是以为可以拿到对方全赠与的财产,事后得知是P币所以想提告是吗?履行交付契约财产是属于要式契约,例如离婚协议,事后毁约才有这部份的交付生效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3 17:37:00
我亲戚是A,怕网友B在聊天对话后半段得知是P币会心生不满,因而对A提告他履行现实生活的全部财产的赠与。
作者: v3su
2018-11-13 18:15:00
财产赠与只凭口头原本就可以撤销,请参照jouesy 大大的回复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3 18:35:00
好“履行约定交付财产”之提告有时效性吗?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为何以下截图的文章又提到“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https://i.imgur.com/uuJtZKB.jpg
作者: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11-13 22:14:00
你是不是外国人?你翻到的是外国法,哈
作者: v3su
2018-11-13 22:22:00
@ @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3 22:44:00
原po你找到是中国法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13 23:11:00
找的东西都不用看的啊,引注都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图书。某楼都把法条号给你了,还能查错…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4 07:02:00
有比纯民事,找刑法条文告还要严重吗,呵呵呵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4 14:16:00
合同法点进去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但怎都是繁体字?让人以为是台湾的网页。以为这网页在解释台湾的法律引用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4 14:50:00
中华人民共合国=中共 台湾是中华民国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4 15:07:00
我知,但中共怎写繁体?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4 17:18:00
自动翻译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8-11-14 20:45:00
大家小心讼棍引战,已把相关所有文告诉法务站长和此版版主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5 10:47:00
我不是讼棍…另外,“履行约定交付财产”之提告有时效性吗?截图的网址是
https://wiki.mbalib.com/zh-tw/
任意撤销权。网址里面含“tw”,容易让人误解以为是台湾的文章在讲台湾的法律。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5 11:15:00
五年还有他应该不是说你。是说到处引战的人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5 11:56:00
五年是第几条规定?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5 15:01:00
民法 第六章 消灭时效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5 18:34:00
拜托,说我引战?你自己误解我意思还好意思讲?A一下,你的争议言论也不少啊五年是哪里来的,不知道不要乱讲骂人家讲话在放屁要不要先禁一禁
楼主:
lehman
(Lehman)
2018-11-16 23:39:00
民法 第六章 消灭时效的第几条?第126条吗?
作者: v3su
2018-11-17 15:32:00
要不要干脆付费咨询您所在县市的律师?不然您所提问的问题,法院免费咨询的时间绝对不够用。付费咨询都是一小时,我想应该够了,若不够,就花费两小时的咨询费用,而不是找网络法条,一昧猜想与引用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17 19:54:00
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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