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事件法制定条文及民

楼主: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18-11-11 19: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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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1.09
发布单位: 民事厅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84085
       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事件法制定条文及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宣示或公告之修正条文新闻稿
     壹、立法院于107年11月9日召开第9届第6会期第8次会议,三读通过劳动事件法
       ,该法分为总则、劳动调解程序、诉讼程序、保全程序、附则等5章,合计
       53条条文,其重点如下:
     一、专业的审理:设立劳动专业法庭。
     二、扩大劳动事件的范围:纳入建教生与建教合作机构间、求职者与招募者间
       等所生争议       。
     三、劳动调解委员会之组成及特殊调解程序:由法官1人与劳资专家之调解委员
       2人,共同进行调解。
     四、减少劳工的诉讼障碍:劳工可以在劳务提供地法院起诉;减轻劳工缴纳费
       用之负担及举证之责任。
     五、迅速的程序:劳动调解于三次内终结,劳动诉讼以一次辩论终结为原则。
     六、强化纷争统一解决的功能:让本于同一原因事实有共同利益之劳工,可以
       并案请求,纷争一起解决。
     七、即时有效的权利保全:减轻劳工声请保全处分的释明义务与提供担保的责
       任。本院将于劳动事件法通过后,积极办理订定相关子法及各项措施,期
       能使我国的劳动事件司法解决的机制,迈入新的里程。
     贰、立法院于同会期三读通过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行政诉讼法及
       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宣示或公告之修正条文,以提升裁判品质,落实司法
       为民之目标,其重点如下:
     一、有鉴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程序皆区分独任审判与合议审判之情形,相
       较于独任审判,合议审判因需要较多时间详为评议及制作判决书,俾提升
       裁判品质,爰将三种诉讼程序合议审判之宣示判决期限,从辩论终结时起
       不得逾二星期延长为不得逾三星期,而独任审判则仍维持原本不得逾二星
       期之宣示判决期限,且设有因案情繁杂或特殊情形,致难于法定期限内制
       作判决书及宣示判决之但书除外规定,以因应实务需要(民事诉讼法第
       223条第3项、行政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第233条第2项、刑事诉讼法第
       311条修正条文参照)。
     二、再者,民事或行政诉讼之判决应公告之,且经言词辩论之判决或裁定固应
       宣示之,惟若当事人已明示于宣示期日不到场或于宣示期日未到场者,即
       毋庸宣示,裁定则以公告代之;又为提升法院资讯之透明度及供公众使用
       之便利性,乃规定除法院公告处外,法院网站亦为公告方式之一(民事诉
       讼法第223条第1项、第224条第2项、第235条第1项、行政诉讼法第204条
       第1项、第4项、第205条、第207条第1项修正条文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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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律修正所以我就把修正的法律新闻稿发表上来法律版的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1-11 19:51:00
一次辩论终结....
作者: holyvoice (霁)   2018-11-13 11:34:00
基本上最多三次调解后才能进入诉讼,调解的法官跟诉讼裁判法官是同一人,一次辩论终结合理啦……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13 13:43:00
调解太花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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