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关于通信使用者资料部分,虽然表面上只对检察官有所规定,而未规定司法警察官
在取得通信记录时之法定程序,但检察官在我国刑事侦查法制上,为唯一之侦查主体,
司法警察官依其层级仅分别有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之职权,或受检察官之指挥,侦查犯
罪,依照法律之体系解释,实在难以认为协助或接受指挥之司法警察官 可以不受审查、
自主取得人民之通信使用者资料,但作为侦查主体之检察官却反而要受法官保留及令状
原则之拘束。所以应认为司法警察官也应该比照检察官受到同一限制,才符合我国刑事
侦查法制之架构。
※ 编辑: showeig (223.141.178.238), 11/10/2018 21: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