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问题

楼主: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8-11-13 07:07:09
想用理解的方式去记法条,但遇到一些无法理解地方,请各位大大解惑
第2条第1项:何谓公务所?只要是办理国家事务的算是吗?
例如:警察局、里长办公室?界定范围是否有所限制?
第2条第2项:其他得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之诉讼?不了解…
第3条第1项: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财产或请求标的…。
前者是指动产,后者是指不动产吗?
第3条第2项:被告之财产或请求标的如债权,
以债务人住所或该债权担保之标的所在地,视为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之所在地。
1. 不太懂得整句话意思
2. 前者财产是动产?后者标的是不动产?
3. 视为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之所在地。请问这句话的用意?在强调什么?
第4条:所提及的财产可涵括动产跟不动产吗?
第5条:现役军人的公务所是军营吗?
第6条:对于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人 (此人是指老板吗?),
因关于其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业务涉讼者,
得由该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例如:我向x牌汽车公共汽车(主营业所在台北)的台中分部购买一部汽车,事后发生纠纷,属
于台中法院管辖囉?
如两造都是商人、法人也可类推适用吗?
第9条:公司或其他团体(?指的是什么呢?)或其债权人对于社员,
或社员对于社员,于其社员资格有所请求而涉讼,
得由该团体主事务所或煮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前项规定,于团体或其他债权人或社员,
对于团体职员或已退社员有所请求而涉讼者准用之。
1. 不太懂得这整句话意思,可否大大们举例呢?
2. 社员资格争讼?
3. 团体职员?
第11条:对于同一被告因债权及担保该债权之不动产物权涉讼者,
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合并管辖。
1. 不太懂得这整句话意思,可否大大们举例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11-13 22:02:00
我推荐你先去翻翻这一套书:http://m.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5985633还有这本书:http://m.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0935584你应该先了解民法部分,特别是总则编,然后再来看民诉。
作者: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11-13 22:10:00
吴明轩,他会想哭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1-14 02:50:00
楼上何以如斯预言? 话说吴先生的书之封面看来很古典他的民诉课本特点是? 他的民诉书与邱和姜的差别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