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讨论] 若婚姻是宪法自由,那民法983怎办呢???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8-11-07 10:27:19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Ruaq-53 ]
作者: white9cat (白) 看板: lesbian
标题: Re: [讨论] 若婚姻是宪法自由,那民法983怎办呢???
时间: Wed Nov 7 10:26:02 2018
: 怎办? 当初 983 的立法理由
: 现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产生子代的同性婚
: 怎办?? ,立法理由顿失依据
我国的近亲禁婚,明显已经超出优生学考量
民法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
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
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刑法第 230 条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条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真要在乎优生学,应是要直接禁止近亲性交才是,
我国也确实有禁止近亲性交的刑法规定,
可这明显与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范围比禁性交的范围更广,
禁婚规定还管到没有血缘的养亲与姻亲。
这显然不是单纯以优生学/繁衍为考量,禁止近亲成婚。
个人认为这背后应还包含汉人儒家传统伦理对辈分关系的重视的考虑,
并非单纯仅是为了优生学(繁衍)。
声明下:我不是要拥护六亲等内近亲禁婚,
而是在表达近亲禁婚不单纯是为了繁衍(优生学),
忽视立法当时的汉人儒教传统伦理,
主张禁止近亲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错误的。
顺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条近亲性交没有管性别,故同性近亲性交也可适用喔。
(这样说来近亲性交一样无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过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是相关人事才可告诉的,所以也不是有近亲性交就该被拖去关。
(这怎么感觉好像汉人也没有真的很介意近亲性交繁衍的问题?)
完整内容请参考本板另一篇文章。
┌─────────────────────────────────────┐
│ 文章代码(AID): #1P2g7Unf (lesbian) [ptt.cc] [平权] 婚姻与繁衍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93869022.A.C69.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
└─────────────────────────────────────┘
: 而且,还有 995 条,这一条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来修理可怜的男性
民法第 995 条
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然后这条也不是只保障女性的。= =|||
女女或男男一样可以性交……
所以说同志教育很重要啊!
各位看看,这边就有个以为同性之间无性行为的人,
这人竟然还质疑女女之间谁能性高潮?
我的天那,我国法律早已经把同性常见的性行为方式
涵盖在性交的法律定义其中了,你不知道吗?
刑法第 10 条(撷取)
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 配偶任一方还可以用这一条来诉请离婚吗??
: 更不用讲,所有民法内的 夫妻,父母,
: 势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 不然,谁是夫 谁是妻? 谁是父? 谁是母??
民法第 1060 条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
请问这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或母之住所为住所”
还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与母之住所为住所”
如果是后者,请问当父与母分居时,子女的住所是一个还是两个?
所谓的住所是指户籍地址,请问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地址可以登记两个吗????
这年头的人,中文能力都那么差吗?
父母不是只有“父与母”一种意思,他同时也可指“父或母”!
所以“请爸妈签名”,是指“请爸或妈签名”,不是爸与妈都要签名。
子女二人一定代表一子一女吗?那如果写成其子女三人,你是不是要问几个子,几个女?
拜托!子女指的是子或女,且没有限定几子几女的!
夫妻一词本身并没有限定几夫几妻!
就算是二夫零妻还是零夫二妻,法律上一样可以叫夫妻!
就像就算三个都是女儿,没有儿子,零子三女,法律上一样写子女!
不然我们根本不用特别还立一条民法 985 去特别注明不可以和二人结婚。
民法第 985 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07 11:57:00
歧视真的是无所不在,居然还有恐同说同性恋讲伦常...我深深觉得,提出不能人道还有近婚亲如何适用的人,大概有很高的机率是曾经受到这两条限制专法就是歧视这句话还是有人很难理解本来想拿separate but equa概念后来是怎么样被推翻但是怕反同、恐同的小脑袋瓜会因此爆掉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18-11-07 13:23:00
歧视是人类合理进化有智慧的表现,一直讲歧视就反对的人,根本就是脑子太太太需要重置一下了。人类依靠歧视而生存却不知,一直讲歧视不应该,笑死我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8-11-07 13:26:00
推 打脸文。都瞧见那位先生把行政院快速通过条拿来呛专法可以快速成立囉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11-07 13:38:00
D大 把歧视合理化...... 还是老话一句 歧视是否为合理进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8-11-07 13:55:00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11-07 16:59:00
https://i.imgur.com/CVsWguj.jpg D大反同喔~唉唉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11-07 17:25:00
等公投结果出来,再来决定就好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1-09 19:04:00
夫妻一词本身并没有限定几夫几妻 <-(夫,妻)(0,1)(1,0)(0,0) 也和这文的定义了最好法条涉及夫妻的条文都可以这样解释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09 23:36:00
反同反到连中文叙述都发生障碍了呀民法夫妻除了婚生推定以外,有哪一条说明了夫的权利是大于妻的?以为民法还是父权优先啊?
作者: v3su   2018-11-10 04:06:00
夫妻没有限定几父几妻?真假?所以重婚罪废掉了?所以台湾推动性别平权也早已废推了?民法监护权判给妻子也是案例从法院系统消除了?而一堆入赘的男方原来是妻子的男友而已,没结婚是吗?这位大大的论点已经堪比大湿了您已经红遍好几个版了,甚至这些文章网址都被分享到各县市群组,您真的比大湿还红了而不能夫夫是夫妻暱称、妻妻是夫妻暱称,您根本根本不是想立专法来保障同志权益。您根本就是一位极度反同的人、极度排斥同志结婚的人!未来同志会是一个小趋势,现在年轻人几乎都能接受同志,而您这种极度厌恶同志的人,我想您日后在社会上,是排斥同志的一小份子,而是被认同同志的大群人民排斥搞不懂配偶称谓的是您这位大湿,性别专家、律师、法界学者均讨论过同志结婚后的称谓并无改变,由同志配偶自己称谓,而登记就是只有配偶栏选项而已,户政事务所不会管那么多,而小孩的父母登记字段也是由同志自己决定。这探讨连sindyevil 大大都说过了,而您这位反同人士忽略性别学界、法界专家的讨论及版友的述说,在哪鬼打墙几次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