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轴是最近发生的普悠玛翻车案。
从事发后第二天,宜兰地检署江检察官很快在新闻上说“目前迹证来看,机械故障可能性
小
1. 请问以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有没有法律条文规范“侦查不公开原则”?
1-1. 此案被告人(司机员)才能提告?为“告诉乃论”?
2. 很明显地,随着第三天通话记录公开,狠狠打脸“第二天江检查官的言论”以及“台
铁?
从国中公民课本里面,我们所学“未审先判”不是司法正义,应对被告人行使无罪推定原
则
请问“江检察官”和“台铁”是否涉及法律问题?此案是否能对江检察官提告?
3. 照理讲,台铁在第二天说司机员并未告知关闭ATP,在记者会上的说法“可能”会变成
侦查的证据之一?那么台铁提供媒体的假消息,是否构成违法?可能违反哪一条规章?
4. 假如3没有涉及法律问题,那么像是此案在新闻媒体上随意乱带风向,是属于无罪?
可以无法无天凌驾于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