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间清偿债务之诉事件,原告起诉未缴纳裁判费。
查本件原告起诉状所载,核定诉讼标的价额为新台币xxxxxx元,
应征第一审裁判费xxxx元。兹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但书之规定,
限原告于本裁定送达翌日起五日内补缴,逾期驳回其诉,特此裁定。
a1:如未补缴应该是这样吗?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
原告之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六、起诉不合程式或不备其他要件者。
a2:如未补缴驳回其诉,但已经有处分行为,想问这处分行为是否会因驳回而消失呢?
a3:若原告死亡,子女是否代为补缴呢?
a4:驳回其诉,会到怎样程度呢? 还是单纯败诉呢?
a5: 被告代为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