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
2017年11月底有收到补缴通知书,因年底及遇到过年(12月底逾期超商无法缴),才拖到2
月21用交通部的APP缴,当时APP上也没有任何的缴款及违规的费用缴,我才在上面缴这一
笔费用,到4月我才收到缴款通知1200罚款,不予理会,但隔没多久,就收到强制执行的
通知书,再次上APP看,缴款已变为2018的税,然后2017年的燃料税又出来,我在顺便用
app在缴一次,在打电话去申诉,监理站说2018年的现在就可以缴,然后一直重复跳针,
我就说开征时间是七月,所以他们就改为罚款600元,等600元罚单下来,但我越想月不对
,所以就写诉愿,这时候600的执行命令也下来,所以没去缴纳,后来支付命另也下来,
除了600还要多扣250元的手续,诉院失败,但内文写不服判决,还可以打行政诉送,但要
送到台北地方法愿行政诉讼庭。
但我觉的这法条,公路局公然违法违宪之嫌
1.没有依法行政,既没有限期通知(只有补缴通知书)
2.强制执行支付命令(第 15 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75条(不依规定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之处罚)
汽车所有人不依规定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者,公路主管机关应限期通知其缴纳
,欠缴金额累计达新台币九百元以上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并停止其办理车
辆异动或换发牌照。
交通部令
中华民国 105 年 12 月 28 日
交路字第 10500409631 号
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罚锾基准”,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罚锾基准”
部 长 贺陈旦
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罚锾基准修正规定
一、汽车所有人逾期不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之罚锾基准:
(一) 每一车辆之汽车燃料使用费累计欠缴金额达新台币九百元以上未满新台币六千元者
:
1、逾期未满一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2、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满二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六百元罚锾。
3、逾期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九百元罚锾。
4、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满四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罚锾。
5、逾期四个月以上缴纳者,处新台币一千八百元罚锾。
(二) 每一车辆之汽车燃料使用费累计欠缴金额新台币六千元以上者:
1、逾期未满一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五百元罚锾。
2、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满二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一千元罚锾。
3、逾期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罚锾。
4、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满四个月缴纳者,处新台币二千元罚锾。
5、逾期四个月以上缴纳者,处新台币三千元罚锾。
二、机车所有人逾期不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之罚锾基准:
(一) 每一车辆之汽车燃料使用费累计欠缴金额达新台币九百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一千八百
元者,
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二) 每一车辆之汽车燃料使用费累计欠缴金额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上者,处新台币六百
元罚锾。
三、逾期不缴纳前二点罚锾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