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遇到一个假设觉得有点争议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乙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向乙购买A车,签订买卖契约,并且乙立即交付A车,甲也立即给
付价金。
这时买卖契约所生之债权以及甲给付价金之物权行为应属效力未定。
但乙交付A车的物权行为,我认为按照物权行为的无因及独立性,即使债权行为效力未定
,
乙的交付应该仍是有效的。至于甲能不能接受,我认为因为这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
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不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接受。
而事后若甲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认这个买卖契约,那么乙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A
车
这是我的见解,查了一些网络上的资料大多跟我的想法相同,但是老师却表示不应该把这
件事这样分割,乙交付A车的行为应该也是效力未定。
有点疑惑,物权的无因性以及独立性是不是在这种情况如老师所说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