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物权行为无因/独立性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楼主: wqqhou (wqqhou)   2018-10-16 23:15:18
小弟最近遇到一个假设觉得有点争议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乙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向乙购买A车,签订买卖契约,并且乙立即交付A车,甲也立即给
付价金。
这时买卖契约所生之债权以及甲给付价金之物权行为应属效力未定。
但乙交付A车的物权行为,我认为按照物权行为的无因及独立性,即使债权行为效力未定

乙的交付应该仍是有效的。至于甲能不能接受,我认为因为这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
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不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接受。
而事后若甲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认这个买卖契约,那么乙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A

这是我的见解,查了一些网络上的资料大多跟我的想法相同,但是老师却表示不应该把这
件事这样分割,乙交付A车的行为应该也是效力未定。
有点疑惑,物权的无因性以及独立性是不是在这种情况如老师所说并不适用。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7 08:47:00
交付是事实行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0-17 10:11:00
你的见解没问题;但是醇或法律上利益是切割了具体生活事实,真的"纯"获法律上利益吗?乙的物权行为法律上原因债权行为有效,你可以再思考看看法律未必教科书上才是正解
作者: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10-17 11:43:00
纯获法律上利益是形式判断,只要单纯法律上取得利益而不会负担义务都算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10-18 02:10:00
你的结论没有错物之所有权移转按761条 可以拆成两个部分 一个是交付 一个是让与合意 交付是事实行为无涉行为能力 不生有效无效的问题 而让与合意为契约 原则上应为效力未定 但因77条但书 故为该法律行为有效我不太懂你老师的意思到底是什么 但老师也有可能忙中出错啦
作者: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10-18 07:30:00
看你老师是哪个体系,留法的确是认为物权变动跟债权牵连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10-18 07:54:00
你没有搞懂啊XD 交付是事实行为 与行为能力无涉动产所有权移转 有两个要件 一个是让与合意 一个是交付让与合意是当事人就物权变动的内容的意思表示合致性质上固属契约交付是指对物事实上管领支配之变更 是事实行为以例子来说 我把你的手机不告而取 并没有所有权移转啊 我是有取得占有 但你们之间没有让与合意所以不生所有权之移转 你这样才能行使767第一项前段啊而让与合意 是个契约 契约是法律行为 这个应该就不用解释了 77跟79 你应该懂是独立出来的没错 跟买卖契约有别所以才会有人说买卖一部车涉及三个法律行为 2个物权行为(价金、车之所有权移转) 1个债权行为(要约承诺)打错 是买卖契约不是要约承诺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18 14:20:00
关键:交付是事实行为
作者: jasontzymann (梵天)   2018-10-19 01:52:00
德国法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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