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程序法第40条

楼主: yencwater (水哥)   2018-10-18 18:36:49
大家好:
小弟有个疑问是关于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书、资料或物品。
这个法条的意思是公务人员如果觉得有必要,他可以找当事人当爪扒子…廖北啊的意思吗
??如果当事人当了爪扒子…然后以后被莫名的盖布袋怎么办?
以下为我发生的情况:
某日早上我和我朋友开着我的车去吃早餐,但因为我还在感冒,所以开车的人是他。
就在吃完早餐,我已经上车坐在副坐了。
我朋友在路旁抽菸,抽完菸就给他丢到了地上,就在这个时侯,被后面一台违规停红线的
车子给拍下整个过程,然后检举到环保局去了。(被检举的照片我没入镜)
没多久我就收到罚单了,所以我就跑去找处理我罚单的一位市府先生去证明我是车主,而
我不是乱丢菸蒂的人。也交了诉愿书。但是在当下,这位市府老兄一直像问犯人似的逼问
我。一直要求我出卖我朋友。
果然过了不久,他又寄了一封公文,上头写着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条,要我供出我朋友。
虽然乱丢菸蒂真的很不可取,但我非得一定要当爪扒子吗?
如果这是必要的话,
1.我可以回去叫那个市府老兄直接罚我吗?
因为那天我是真的身体不舒服才拗他来我家载我去吃早餐的。
2.那是不是今天我朋友上了公共汽车,就不就变成环保局要公共汽车司机检举他。
3.如果我检举我朋友的话,那检举奖金是不是归我,而不是停红线偷拍的那位老兄?
希望板上的大大可以帮小弟 解惑还是建议一下。
谢谢大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0-18 20:17:00
因为你诉愿说你不是违法的人 行政机关当然叫你提供违法的人到底是谁啊 因为车子是你的...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0-18 21:02:00
1的话你有提诉愿。就建议直接给你朋友钱让他缴。不然有可能触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2的话。基本上公共汽车都有录影哦。所以会看位置。如果你朋友上了公共汽车驾驶座开走……3不是阿就有犯法就乖乖缴钱就好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8-10-18 22:20:00
不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吞下去,结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0-18 23:24:00
等你朋友从公共汽车司机位置下车再来假设,好吗???1.要嘛你就撤回诉愿,承认自己就是当事人,缴纳罚款,结案3.检举? 你有拍下朋友吸菸并且检举的照片吗??
作者: polo4291 (阿梦)   2018-10-19 07:35:00
谢谢大家的建议...我想拿钱给我朋友缴罚单是一个好选项.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0-19 11:19:00
你得先出卖朋友资料,处分书重开,缴费,结案,收工
作者: puppy0327 (低调奢华)   2018-10-19 14:14:00
1.乱丢烟蒂当然罚的是汽车驾驶人,并非车主,但实务上推定车主通常是驾驶人,若并非车主违规,举证责任在车主,不在机关..如果你认为你并非违规人,又不愿意负举证义务,只能说机关的协力义务要求并非不合理,这样的情形下,甚至可以对当事人课以怠金...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0-19 15:42:00
有最简单的方式,撤回诉愿然后自己缴罚单,结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0-19 20:16:00
其实,用汽车罚单去想就知道了,同样都是行政罚你是车主,车辆借人,超速被立杆拍照,罚单也是寄到车主那你车主如有不服,自有举证自己不是当时车辆行驶者,而是他人.....这跟爪耙不爪耙,没啥鸟关系吧....
作者: chumush (犬神)   2018-10-23 20:37:00
不是罚车主就是罚丢烟之人,自己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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