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问自然人劳务承揽,与一般的劳动契约区别在哪里?只是换个合约名称,但实质上相近的话,雇主还是可以借此规避劳基法吗?
例如:条约内有所谓“工作规范”,称乙方需同意接受甲方之指挥监督,应照甲方所规定之时段与地点上班,并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类似的工作。
又,甲方要求乙方工作应按照甲方所定之工作流程进行,等同乙方并无对于工作的自主权,而只是如机械一般不断重复相同的加工工作。
另外,此工作为按件计酬,但加工品加工所需时间不一,如较难处理,甚至做八小时也不一定达基本薪资,这样也算合理吗?
如果内容实质是劳动契约,但却以承揽契约为名而签订,这样还会有效力吗?这样不是等于剥削吗(薪资甚至不到基本时薪)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