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强制执行法问题请益

楼主: superc (alva)   2018-08-22 21:57:04
问题如下:
于下列二情形,执行法院应否发给债权凭证?
一、甲对乙有100万元票据债权,并经乙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一笔为担保,设定抵押权(经登
记)。届期甲未受清偿,乃以拍卖抵押物之裁定声请执行,经将该土地予以查封拍卖后,
甲尚有二十万元未受清偿?
二、甲因犯罪,经法院判处罚金确定后,检察官移送民事执行处执行,经查封拍卖甲之财
产后,尚有三万元未能完纳,而甲已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
第一题我知道是以物的执行名义不能核发债权凭证,但是老师说第二题也不能核发我就不
知道为什么了,因为依据强制执行法第27条,甲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还剩下三万元不能清
偿,执行法院命债权人查报后应该是可以发给债权凭证,为何老师说不能发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8-23 01:02:00
刑法第42条第2项没钱就去服劳役了啊 不然罚金上千万的等到死都不会还好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8-23 18:39:00
发给谁?国家吗?罚锾跟罚金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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