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家里在处理一些债权问题
有一笔借款,有向对方设定不动产抵押&开立本票
经本票认定程序,该笔债权被设定之不动产也进入拍卖程序并拍定
然而在即将拨款之际,法院通知该本票之发票日期与设定抵押日期不符
(差2天这样.......)
无法证明两笔有相关 故无法拨款
日前已经有写书状去法院意见表示
但是今日法院人员表示
要请我们重新提起诉讼程序 再去告欠款人来证明这本票跟抵押债权相符(同一档事)
需要欠款人自己来承认这件事情(多笔欠款都摆烂了 怎会来承认.....)
但是这整件事扯的是,如果法院当初就这样认定 怎么会进行拍卖程序
现在又在拍定后(该笔不动产以被标走) 来跟我们说这件事情
导致目前可从债务人取回借款之时程 被大幅拖延到
这样的状况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吗?
还是只能再去告债务人,续打冗长的官司?
有人有遇过这样的案例吗....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