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台上字580号的要旨:
民法创设邻地通行权之目的,原为发挥袋地之利用价值,使地尽其利,以 增进社会经济之
公益,是以袋地无论由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权人使用,周围 地之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权人均有
容忍其通行之义务。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 规定土地所有人邻地通行权,依同法第八百三十
三条、第八百五十条、第 九百十四条之规定准用于地上权人、永佃权人或典权人间,及各
该不动产 物权人与土地所有人间,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为一部分例示性质之规定而 已,要
非表示于所有权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权人间即无相互通行邻地之必要 ,而有意不予规定。从
而邻地通行权,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适用或准用之情 形外,于其他土地利用权人相互间,亦
应援用“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 处理”之法理,为之补充解释,以求贯彻。
我想请问一下上面那段红色的文字,是什么意思啊,看来看去也不懂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