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关于82年台上字580号

楼主: papapa88 (kadakada)   2018-07-19 17:34:43
82年台上字580号的要旨:
民法创设邻地通行权之目的,原为发挥袋地之利用价值,使地尽其利,以 增进社会经济之
公益,是以袋地无论由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权人使用,周围 地之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权人均有
容忍其通行之义务。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 规定土地所有人邻地通行权,依同法第八百三十
三条、第八百五十条、第 九百十四条之规定准用于地上权人、永佃权人或典权人间,及各
该不动产 物权人与土地所有人间,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为一部分例示性质之规定而 已,要
非表示于所有权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权人间即无相互通行邻地之必要 ,而有意不予规定。从
而邻地通行权,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适用或准用之情 形外,于其他土地利用权人相互间,亦
应援用“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 处理”之法理,为之补充解释,以求贯彻。
我想请问一下上面那段红色的文字,是什么意思啊,看来看去也不懂QQ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8-07-19 18:47:00
例示规定=举例 表示不只法条明文的这些情形适用因为用历史解释可得其他情形被立法者排除 所以这个判决等于是在帮低落的立法品质擦屁股被立法者排除的结论* 漏字补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19 20:17:00
翻成白话就是...那个邻地通行权的给予对象,并非仅限于该邻地的所有权人而已,并非表示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对于该邻地拥有各项权利的人们,是不得享有通行权的所以在法条上不予以给予授权因为土地的相关权利太多,法条不可能写到一堆废字所以就单纯的用 土地所有人 来包括该地的所有权人而已(更正这个..第二行)第三行也要修正,拿掉那个邻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8-07-19 20:41:00
民国99年修订的800条之1其实符合这个判决的意旨 所以不是没办法这样立法 而是立法品质低落的问题不好意思 刚刚看错了 800条之1是民国98年增订的
楼主: papapa88 (kadakada)   2018-07-20 01:35:00
嗯嗯你讲得很详细也很容易理解,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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