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对民法193条的疑问

楼主: tine7674 (向问天)   2018-07-19 12:37:18
民法193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声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须命加害人
提出担保。
请问判决实务上这一条的赔偿是要到严重减损、甚至达到残废才会判决依这条进行赔偿吗
我本身小时候就左手残废,今年2月车祸后右肩受伤,现在连拿公司的档案夹、背背包都
会痛,有做复健,但医生也说不确定要做多久才会好,请问这种情况有可能以这条申
请求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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