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版上法律专业前辈, 我在网络上买了一个商品
因瑕疵品而申请退货, 卖家有说须经10天流程, 但十天已过
卖家不但不来取回也完全都不回应我了, 钱目前被压在第三方.
但因为瑕疵商品真很占空间, 有什么方法可以主张不付保管责任的条文呢?
我目前有找到消保法第20条, 若卖家不来取回的话我可以主张消保法第20条
未经消费者要约而对之邮寄或投递之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
前项物品之寄送人,经消费者定相当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无法通
知者,视为抛弃其寄投之商品。虽未经通知,但在寄送后逾一个月未经消
费者表示承诺,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费者得请求偿还因寄送物所受之损害,及处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
另10天流程可以视为"经消费者定相当期限通知取回"吗?
若不是的话意思是我需要另外在跟卖家宣示期限吗?
若卖家还是不回应的话, 是宣示了就有其效力还是需要卖家说"嗯 我知道了"
才有效呢?
谢谢各位前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