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遇到一件有关于通行权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帮忙解惑。
事情是这样,我们家与左右邻居加起来有10户透天,共用后方的防火巷,当初是每个月缴
钱给后方地主A,作为防火巷的使用与通行费用,五年前地主A因缺钱,所以用合理的价钱
把防火巷的土地卖给我们这10户,我们这10户合资出钱买下。
当时买卖过户时有顺便请代书拟一份契约书,内容载明我们这10户合资买下这块土地,目
的是作为防火巷的用途,其他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所有人都有用印跟签名。
土地过户后因为怕日后共有人太多,所以依照房屋后方作延伸将土地分割成十笔,每户都
有各自的所有权。
直到最近有一户的屋主过世,他刚好是位于防火巷出口的那户,儿子想把房子卖了,若真
的卖出,想请教之前写的那份契约书对新买家有效力吗?
因为自己有做一下功课,这份契约只有债权效力,仅对当事人有效,若想对第三人有效,
需要公示,想请教要怎么做才能够达到公示的目的?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