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在这里先跟各位法律前辈说声抱歉 这件事情应该是身为房东的我们处理不当导致
情况如下:
家中有一个大楼单层住家在租人 三房两厅 三十坪左右(数字不是很确定)
是母亲认识的人 所以七年前 一年期的租约到期后 母亲因为图省事 没做续签合约的动作
想说对方也有在缴房租 就这样变成了不定期契约
但后来有些问题 导致我们想把房子收回
例如对方私自在大楼屋顶种植盆栽 根已深入墙面 但管委会居然也拿他没法
以及因一间浴厕不堪使用 要求折抵房租 现在房租已远低于我们要缴的房贷
要请人去修缮 他却以身体行动不便为由拒绝 (他有轻度中风有领残障手册)
去市政府都发局(忘了是否此单位请见谅)调阅资料
发现他因为要申请残障租屋补助 有提交了一份六年的契约 效期到2019年
但从都发局只能拿到此本伪造合约的最后一个页面 (有效期及房东 租户签名
询问过母亲(房东) 她不记得有签过这一份
有向对方协商乔迁 帮他新租处
但提出的条件实在有点困难 单层三房一厅以上 电梯 车位 开价11000 近高雄荣总
即便是有相似的案子 对方以身体行动不便为由 多次推辞
去年已经寄过存证信函 说明要将房子收回自用 但后来无音讯
这是现在的状况
自己稍微查询了一下网络资料
依照房东/租客最常因纠纷使用的土地法100条规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二、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于他人时。
三、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
六、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
第二 第三 第五 第六 这些点因为他房租有在缴 而且破坏这种事情难以举证 所以不论
在屋顶种花这个是否有违反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
但这个法令应该是指严重的(例如吸毒) 屋顶种花可能如果管委会没有强制 也无法处理?
又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这一条
是否真的只要寄存证信函说要收回自住 给他两个月搬迁 顶多押金还给他 就可以?
应该不是这么简单对吧 这是在有契约的情况下
尤其母亲名下还有一个透天厝 可能也难以说服法官我们有强烈的理由要收回自住
那例如说我要结婚 需要一个独立的房子 这种理由可信吗?
那如果最下策
卖房子是否就能完整解决? 因为售屋后我们跟他的不定期契约应该是自动失效
新屋主则能够要求他搬迁 但他可以向原屋主申请搬迁损失这样 对吗?
那这个搬迁损失的大小真的也是法官自由心证吗? 还是就是几个月租金这样?
那如果要售屋 母亲转售予我可以吗?
如果可以 是不是其实用赠与的也可以? 因为这样新房东就是我 而非母亲
我能够主张房屋使用权 请他搬迁
感觉是常见的问题 但却是很难处理的状况
想请问各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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